(原标题:未按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同德化工拟被处罚)
近日,同德化工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证监处罚字〔2024〕3号)。
经查明,同德化工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23年8月30日,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关于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约定上市公司拟将持有的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全部转让给广东宏大或广东宏大指定的第三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最终转让价格根据广东宏大聘请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股权的资产评估结果由双方在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中确定。
2023年8月31日,同德化工决定终止与广东宏大的股权转让交易。2023年9月4日-9月9日,同德化工向广东宏大发送《协议终止通知函》并办理了退回履约保证金等事项。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引发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的民事诉讼。2024 年 7 月 8 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民事判决书》((2024)内 01 民初 9 号)载明:《框架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且已经在 2023 年 9 月 4 日解除。
同德化工本次转让同蒙化工 100%股权预计产生利润 17,709.86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96.15%,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同德化工未按规定披露《框架协议》有关信息,直至 2024 年 1 月 30日发布《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时,才予以提及。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有关协议合同、公告、有关诉讼及判决文书、财务报表等证据证明。
据了解,如果证监会经过调查后最终对同德化工实施行政处罚的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1月30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市场周刊”官网-投资者权益栏目提交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当然,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决定:一、对同德化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二、对张烘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三、对邬庆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四、对张宁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同德化工在公告中称: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所涉事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依据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本事项的进展,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公开资料显示,同德化工的主营业务为民用炸药的研发、生产、销售(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