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业务实施检查)
本报综合消息 12月2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指出,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开展的本级政府采购业务实施检查。检查范围包括名录登记信息、委托代理协议、采购方式适用、采购文件编制、评审组织、信息发布、收费及保证金收退、质疑投诉、合同签订及履行、档案管理等内容。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原则上每年检查一次,由财政部或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实施。财政部检查的代理机构,其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当年不再检查。(一)上年度为50家以上中央及省级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二)上年度代理150个以上中央及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三)上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在15亿元以上的代理机构;(四)上年末登记备案政府采购专职从业人员数量为50人以上的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