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月之暗面风波:创投项目分拆是非的法律分析 | 格物致知)
缪因知/文 目前,著名投资机构金沙江创投和国内人工智能大模型界的领跑者、推出Kimi的月之暗面之间的纠纷,成为财经新闻的热点。一个月前,月之暗面及两名创始人杨植麟、张宇韬已经被前投资方金沙江等5家机构在香港提起仲裁。
仲裁是由民间的仲裁机构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其效果类似于法院诉讼,通用于商事领域。这本来可能只会成为企业间的一场商业纠纷。
12月5日金沙江创投的主管合伙人朱啸虎在朋友圈发文怒批金沙江主管合伙人、曾在循环智能担任代表金沙江创投方董事的张予彤在月之暗面事件中的行为。随后,朱啸虎又发文表示愿意豁免月之暗面及其创始人的责任,支持他们追求人工智能的事业,但不容忍张予彤。
朱啸虎与张予彤均非等闲之辈,前者成功投资的项目有滴滴打车,后者则以代表金沙江创投投中小红书而扬名。12月6日晚,杨植麟、朱啸虎先后做了回应和反回应。
本人与本案相关企业、人士及其亲友、代理人均无往来,亦不掌握真相或内幕。本人不对本案具体是非做出判断,而只是从法律层面分析各方所争议的事项为何,以及根据某种说法的话,相关人员潜在的法律责任为何。
“敌手”可忍?其实很难不忍
金沙江创投等投资机构的主要营利模式是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期待在企业成长、增值后分享收益。根据朱啸虎的表述,金沙江创投旗下本来有一个叫循环智能的项目,月之暗面则是循环智能内部开发两年的项目。
现在,月之暗面已经分拆独立,二十多名员工因此去职。在这个过程中,月之暗面向循环智能提供了9.5%的股权作为“独立”的对价。但分拆手续还没有完成。
“分拆”并非标准的法律术语。对一家企业而言,一个项目的“分拆”在法律上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
一种“分拆”是“分立”,专指一家公司将自身资产分割出一部分,设立一家新公司法人。这两家公司会有大有小,但法律上是平等的,跟兄弟分家一样。另一种“分拆”是一家公司用自己的资产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
还有一种也是对外投资,但不是只有自己出资,而是本企业以资产出资的形式将该项目投出,使之成为一家新公司的资产,其他人也对新公司出资,各自按照贡献率获得该新公司相应比例的股权。故而,这种对外投资的“分拆”,本企业所持的股权比例不一定很高。在人工智能等与科技挂钩的行业,经营者个人技术等无形资产也很重要,往往可以折算出较高的股权比例。
月之暗面从循环智能拆分的过程,看上去又是一种情况。据报道,循环智能是清华大学计算机系毕业的杨植麟等人创办的新公司,其并不是金沙江创投内部的企业或部门。杨植麟等人也并不是金沙江创投的员工。金沙江创投本来是其外部股东,只不过是较为主要的金主。
2023年,在ChatGPT带动的热潮下,杨植麟等人离开循环智能创办月之暗面,旗下产品Kimi异军突起。到2024年8月的B轮融资,月之暗面的估值已达33亿元,主要投资人为阿里巴巴。昔日“看你不起”的金沙江创投,如今有些落寞。
仲裁不同于诉讼的一点是:前者的过程不公开,以便保护商业秘密。不过,我们可以猜想,在香港仲裁案中金沙江创投等努力主张的方向大概是:其一,朱啸虎说的“月之暗面本来就是循环智能内部已经开发2年的项目”。其二,杨植麟等离开循环智能,等于后者被抽空,现在他们去做别的项目,损害了循环智能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囿于事实信息的不足,笔者在此不便多加揣测。不过,现在看上去至少不涉及盗用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问题。当时,杨植麟等人另起炉灶,正是为了在法律关系上和循环智能的盘子进行切割,防范今日的风险。
据公开报道,循环智能的主打产品是基于自然语言处理(NPL)来分析销售人员和客户的对话,并对前者予以在线提示,即“搭话助手”,和月之暗面的Kimi大模型不太算得上竞品。杨植麟等人出走,不见得算与循环智能搞竞争业务。
所谓月之暗面在循环智能内部已经开发2年的事情也要分情况看。公司花费人力、物力大举投入推进项目2年是一回事,只在纸上挂号说立项就是另一回事了。月之暗面并非偷偷摸摸成立的地下公司。Kimi这几年名气不小,如果涉嫌侵犯原公司产权,原公司早就应该站出来了。
朱啸虎在朋友圈批评月之暗面分拆中的手续问题,似乎也杀伤力有限。一是“分拆到今天依然没有得到循环智能股东决议的签字”。就算是企业拿出真金白银出资,在法律上的重要性不如分立,不一定要股东会通过,而要看企业的自身章程而定。如果循环智能自己规定应该由股东会决议通过而没通过,眼睁睁看着月之暗面在外面做得风生水起,这至少也是循环智能自己的问题。
朱啸虎又批评说同意拆分的董事会决议拖了大半年才签字,但因一名董事(张予彤)隐瞒自己重大的利益,也可以被认为无效。同上,开董事会总比开股东会方便些,但却等到拆分事实已经发生大半年才开董事会补决议,这在法律上也属于董事会自己的瑕疵。
12月6日,杨植麟发声称离开循环智能时已经获得所有董事的签字确认,也和循环智能签了协议,那这在程序上就更为妥帖。在快速发展的创投行业中,董事会无妨对此类事项早早强硬表示反对意见,但不能因为董事会自己磨蹭,事后责怪别人先走了。
至于一名董事隐瞒自己的重大利益瓜葛,是否导致董事会决议无效,则很难讲。我国公司法只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如果一名董事拿刀拿枪逼着其他董事通过协议,这个胁迫行为的结果可以归于无效。如果只是一名董事心怀鬼胎、花言巧语欺骗其他董事会成员通过决议,在笔者看来,推翻董事会决议的法律理由并不充分。
如果一名董事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并且投了赞成票,这需要先看剔除她这一票后,赞成票是否仍然构成全体董事(包括未到会的董事)的过半数。如果仍过半数,董事会决议效力肯定是不会受到影响的。如果剔除这一票正好不够半数,除非章程对此有严格规定,否则仍不构成对董事会决议效力的致命伤。
而且,由于公司法并未对董事回避表决做出严格规定,现在距离决议做出早就超过六十日,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会议议程就算有瑕疵,都已经不再成为否决董事会决议的理由。要说同意分拆的董事会决议内容,也肯定不构成违反法律。这里的违反法律限于公司从事违法活动,如公司决议故意制假造假。
虽然,朱啸虎很有风度地表示不追究月之暗面走其他发展道路,只要给补偿即可,但这并未在投资圈舆论场中获得一片喝彩。但朱啸虎对张予彤个人的责问,则更为有力。
“内奸”必惩?的确较难抗辩
朱啸虎主张,张予彤向金沙江创投隐瞒了其在月之暗面免费获取的900万股(在初始股份中占比14%),这笔资金现在估值已高达1亿美元。张予彤因“违反了基金合伙人对LP的受托责任,也违反了公司董事对股东的受托责任”,她的离职实系被金沙江创投解雇。
现在常见的投资模式是有限合伙基金。有限合伙分为有限合伙人(LP)和普通合伙人(GP)。LP只负责出资,不参与经营管理,仅就出资部分负责,若年景不利时,他们只承担有限责任,投资亏完为止。GP类似于董事、经理,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权力较大,同时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商业实践中,LP、GP这种简洁又洋气的说法还有一定的外溢性,非合伙制的公司中有时也会用这来指代外部投资者和内部经理人。笔者在此不做仔细区分。
为防止GP损害LP的权益,法律对前者设定了受托责任。受托责任也叫受信责任、信义义务,指大权在握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对企业忠诚、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同时勤勉审慎地工作,执行职务时应当为企业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投资基金中最常见的纠纷,就是普通投资者、LP指控有经营权的主体如GP、董事、高管等损害其权益。
朱啸虎对张予彤的指责是比较严重的,不是说张予彤工作不力、违反勤勉义务,而是直指其不忠诚、吃里扒外。虽然张予彤并没有直接把金沙江创投及其投资企业的资产搬出去,但朱啸虎认为,张予彤在金沙江创投担任要职期间,促成月之暗面的独立,随后又在月之暗面持有不少股权,这构成了利益冲突。
在现代企业法中,防止利益冲突是忠诚义务的核心。利益冲突是一个状态,而不是结果。董事高管无须被证明有损人利己的实锤行为,其本人或近亲属在与本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类似的企业中任职或持有大额利益(如股权),就已经构成利益冲突。
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当事人难免顾此失彼、一碗水端不平,就算其不刻意厚此薄彼,也难免一心二用、不能做到为自己任职的企业尽心竭力,这就不能达到受托义务所要求的标准。
当然,在现实企业经营中,商业利益错综复杂,利益冲突并不是绝对需要戒绝的坏事。明着做关联交易也不是不可以,但需要任职公司的同意。
2024年7月施行的新公司法对此有比较细致的规定,涉及的规定内容如下。
其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其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如果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就是可以的。
其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可见,主管合伙人之类持有其他公司的大额股份,不是完全不可以。但如果不予披露,而是隐瞒持股,且通过以近亲属的名义代持、被询问时也矢口否认,问题就会较为严重。据报道,张予彤的丈夫汪某是Kimi的联合创始人,也是几位联创人中唯一没有清华计算机系背景的。
俗话说,无功不受禄。根据朱啸虎的说法,张予彤一方面作为金沙江创投的合伙人,当时代表金沙江创投同意月之暗面的分拆,又在月之暗面中免费获得14%的初始股权,这的确是一种利益冲突。金沙江创投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问一问。
虽然12月6日晚,杨植麟回应称张予彤具有战略、融资等互补的能力,根据其“对公司后续持续工作的对价”而授予股份。但关于利益冲突的质疑,本来就指向张予彤从月之暗面获得的好处。相关股份的授予另有原因、尚不能及时兑现等均非有力抗辩,未必足以打消金沙江创投方的疑虑。整个事情还需要结合证据来梳理。
如果张予彤能有效阐明自己在金沙江创投任职时推动月之暗面分拆的依据,指出自己是在从金沙江创投离职后才开始为月之暗面谋利(如介绍引入阿里的10亿美元投资),才能有效对抗金沙江创投的批评。
不过,朱啸虎称,张予彤离职时,拒绝签字确认自己在月之暗面无利益,以至于被迫放弃了在金沙江创投的其他利益。这不是对张予彤的有利证据。
“弃月攻张”背后的策略
在市场实践中,一个人从一家企业离职是外部客观可见的事实,但原因往往难为外人所知。通常情况下,双方会采纳“做人留一线,江湖好见面”的余地,以便将来还有合作的机会。朱啸虎对月之暗面掌舵人杨植麟等人,现在也是持此态度。不过,朱啸虎直接公布张予彤是因为做错事情被解雇,下手是比较重的。
朱啸虎显然是一个理性人,如此出击,一方面是有较大把握和证据,对张予彤的情况做出过评价。他自称从月之暗面其他股东处拿到其内部股权架构表,看到张予彤已经是第二大个人股东,不过股份是在张予彤丈夫境外离岸公司的名下,相关信息也通过律师函得到了确认。
另一方面,看上去这也是由于朱啸虎对张予彤深恶痛绝。如果张予彤不能翻盘反击,其职场声誉和职业生涯也会受到影响。
张予彤离职已经有一段时间了,朱啸虎现在这么做,可谓一箭双雕。一方面,随着月之暗面越来越火、估值越来越高,可能会有人质疑金沙江创投错放好项目。张予彤秘密持股的事情如果从别的渠道泄露,金沙江创投可能会被认为管理不善、风控不足,从而动摇外部投资者的信心。
如今朱啸虎的意思是他们早就发现张予彤的问题,已经进行了内部惩戒,这就把管理机制疏忽的问题变成成功的自查自纠,而且还在继续维权,这也能降低对金沙江创投的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朱啸虎此举也产生了对月之暗面“杀鸡儆猴”的效果。如果月之暗面的兴起是靠给张予彤丰厚的股权而顺利实现的,就不算光明正大。此事持续曝光,成为“日之明面”的大新闻,对月之暗面这种新兴公司的商誉与前景并非好事,早点让步和解,未必失策。
既然金沙江等已经提出仲裁,月之暗面就有遭遇不利仲裁结果、承受损失的风险。朱啸虎“胡萝卜加大棒”表示可以有条件“豁免”月之暗面,月之暗面其他投资者人也有理由要求杨植麟、张宇韬以及张予彤尽快解决此事。
朱啸虎声称已经知道月之暗面其他股东要求杨植麟等,在12月15日前拿到循环智能的免责声明(即所谓“豁免”),否则就要降低10%的估值。可见,时间现在在朱啸虎一边。几日内,杨植麟等必须搞定金沙江创投或月之暗面其他股东中的至少一方。月之暗面的不少股东可能跟朱啸虎的交情更久。
对月之暗面而言,这不是容易回答的问题。12月6日晚,杨植麟发出声明表示支持张予彤。这份声明内容不少,看上去似乎未经律师仔细敲定,不失几分真情流露。但这只是杨植麟认可张予彤没有白拿月之暗面的好处,却无法说明张予彤有无辜负金沙江创投。
对后一点避而不谈,固然会是由于杨植麟不知情,却也不是没有“越描越黑”的后果。比如,杨植麟称邀请张予彤成为联合创始人。公开工商数据显示,张予彤的丈夫汪某确实是北京月之暗面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仅持股0.075%。但张予彤自己既不是股东,也不是董事高管,这个联合创始人当得相当“幕后”。
换言之,杨植麟坚守了江湖义气。在目前公司未上市的情况下,即便因此是被投资人缩减估值10%,也不过是纸面富贵的变化,并非他们所担待不起。然而,张予彤的直接麻烦并未消失,月之暗面的间接麻烦也未消失。
创业投资机构是一个主要看投资人眼光和手艺的行业,较为看重投资人的个人作用。创投机构并不是一个高度协议经营的科层化公司,像朱啸虎就不能被简单认为是张予彤的上司。
有市场分析认为,投资家们之间也有瑜亮情结。还有人指出,月之暗面独立出现,恰恰是由于金沙江创投当年比较在意能清楚看到商业前景的项目,不看大模型代表的业务方向,现在看其做得风生水起,心情不会太好。
不管怎么说,现在朱啸虎在舆论场和明面上都占据上风。张予彤或许有自己的苦衷,但不回应,还是会对自己造成消极影响。毕竟,她出于大模型理想而跟杨智麟出走是可以的,但又默默在月之暗面拿了大笔股权,就不是情怀二字能简单涵盖的了。
朱啸虎预测,香港仲裁案件要一两年才会出结果。他到底是会同意张予彤只需退还部分股权,就能了结此事,还是一定要让张予彤道歉,各方仍然有充分谈判和解的空间,从而可终结仲裁。何去何从还需看当事人的智慧和胆略。
对这些问题的答案,即便是Kimi也不好做答。企业管理的艺术并不比IT研发简单。
(作者系经济观察报管理与创新案例研究院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