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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现代国家的九个命题之八:创造资本

来源:经济观察报 2024-12-11 22: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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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走向现代国家的九个命题之八:创造资本)

在现代国家的成长过程中,资本扮演的角色令人无法轻视,它被视作国家富裕的源泉。德·索托(HernandoDeSoto)在《资本的秘密》一书中说:“只有资本能够提供必要的手段来支持扩大化市场中的专业化分工和资产的生产、交换。资本才是日益提高的生产力的源泉,因此也是国家财富的源泉。”

德·索托实际上是在回应亚当·斯密对劳动创造财富的观点,斯密曾肯定地表示:“一国国民每年所需的全部必需品和便利品都源于国民的劳动,其供应的充裕程度取决于劳动生产力和有用劳动者的比例。劳动分工是经济发展的手段,也是改善人们生活状况的最佳途径。”

显然,在德·索托看来,仅有劳动是不够的,还需要有资本。正如他追问的,以市场秩序与私人产权为主要内容的资本主义“为什么在西方取得了非凡成就,而在别处却基本上停滞不前?”德·索托回答说,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西方国家产生了足够的资本。可为什么只有西方国家产生出足够的资本,而世界其他地方却做不到呢?德·索托说,这个问题已经变成了一个谜。

接下来,我们借助于《资本的秘密》一书的内容来解开这个谜,即看看发达国家曾经做对了什么才发达起来。用德·索托的术语来说,那就是创造出了资本。

什么是资本?

在德·索托的著作中,资本显然是一个关键词。在日常语言中,当我们说起“资本”时,一般把它理解为实物性资产,或者把一定量的货币说成是资本。对这样的看法,德·索托根本不赞成。他不断地强调,我们不应将资本视为一种物质性的存在。它不是积累下来的资产,也不是货币,而是一个抽象的经济范畴。他强调,资本是一种蕴藏在资产中、能够推动新的生产的潜能。既然是潜能,就需要去开发;而要开发这样的潜能,就要有一系列条件的配合。德·索托认为,最重要的条件是一种正式的所有权制度,它能够确认资本中的潜能并帮助人们将其释放出来,从而把资产转换成资本。

为什么说只有受正式所有权法律保护的资产才是资本呢?这是因为,受正式所有权法律保护的资本拥有6个与释放潜能有关的特性(德·索托称其为“资本的秘密”):(1)经济潜能具有确定性,即正式所有权制度通过凭证、证券、合同或其他类似记录等书面表述,将资产蕴含的经济潜能明确标示出来,资产所有人可以将它方便地用作贷款抵押物或用作进入市场的保证;(2)信息具有综合性,即正式所有权制度将与资产有关的诸如地点、质量、权属等零星信息综合为可标准化管理的信息;(3)所有者具有责任性,即相关利益主体可以方便地获取资产和资产所有人的资料,并可查验地址与所有权的客观记录,相关交易主体于是不得不尊重市场规则;(4)资产具有互换性,即在正规所有权制度下,资产价值可以用低廉的成本来衡量,可以方便地组合、分割、调动和交易;(5)人际关系具有网络性,即权利的全部记录始终都能找到并一直受到保护,资产所有者被转化成一个个可以单独识别和履行责任的商业伙伴,并在广泛的经济活动中构成复杂灵活的人际关系网络;(6)交易具有安全性,即与所有权相关的信息始终都能在公共记录系统和私营部门找到,并受到法律保护,人们可用来确认、移动、追踪相应的资产,并创造价值。

通常认为,正式所有权制度是用来保障资本安全或者说“资产所有人的物主身份”的。然而,德·索托指出,所有权管理的核心职责应当是维护交易安全,而非仅仅保护资产安全。他强调,尽管需要在保障所有权和交易安全之间找到平衡,但政府制度更倾向于促进交易的便利性。这种倾向使得人们能够以最少的步骤转移大量资产,从而更容易发掘资产的潜在价值,创造资本,并推动经济增长。

西方通过正式所有权制度改革

来创造资本

西方国家为何能够创造资本并成为经济发达国家?德·索托强调,这并非由文化基因决定。西方国家公民对所有权和交易的尊重,实际上是在可执行的正式所有权制度建立之后逐渐形成的。

之所以西方国家能够建立起现在的正式所有权制度,是因为自19世纪以来,政府因应社会的变化与要求,通过艰苦的法律修订工作,不断地将分布在城市、乡村、住宅区和农场的所有权规则融合为一套法律制度,从而将大多数资产综合到正规的所有权表述制度中。这样的所有权制度将管理国民财富的所有信息和规则整合到了一个统一的知识库中,使得西方国家的经济主体能够发掘并释放资产的潜在价值。因此,19世纪是西方国家历史上的革命性时刻,德·索托在2000年时说:“大多数西方国家的综合所有权制度大约100年前才出现,日本的综合制度则出现在50多年前。”

为了说清楚这一问题,德·索托回顾了发达国家所有权变革的历史。在他看来,欧洲刚进行工业革命时,不仅经济发展状况与当今发展中国家相似,而且面临的社会问题也极为相似,如无法控制的人口迁移、不合法社会部门的发展、城市贫困、社会动荡不安以及大量的违法现象等。这些问题源自农村人口因收入的诱惑而大量地向城市迁移,而现行的政治制度滞后于快速变化的现实状况。在欧洲,当时存在着行会制度和工业的官方垄断,因此迁移到城市里的民众找不到合法的工作,只能着手开办非法的家庭工厂。这些不合法的工作是他们收入的唯一来源,于是不合法的经济部门开始迅速蔓延。与不合法经济活动相伴生的,是大量的走私、诈骗、盗窃等非法活动。

这些欧洲国家的政府,一开始并没有调整过去的法律以适应这种新的城市现状,而是制定出更多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试图对非法企业活动进行压制。规章制度越多,违法现象也就越多。很快,政府又制定出新的法律来处罚那些违反了先前的法律的人。到后来,欧洲国家走了两条不同的道路。一条道路是,政府继续坚持宣布不合法企业家的行为为“非法”,采取措施打击这些非法活动,而不是调整现有制度以吸纳这些非法的企业。德·索托说,这么做不仅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而且还使社会动荡不安,最终演化成暴力冲突,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法国大革命和俄国革命。另一条道路是英国所走的道路,那就是政府制定新的法案,使农村和郊区的企业合法化。政府的主要行动是调整现有的法律制度,如所有权制度和政府管制行业的措施,让非法企业家的产权合法化,最终整个国家和平地进入市场经济。

德·索托强调说,从19世纪到20世纪初,大多数西欧国家都模仿英国改革了法律,以适应现实状况的发展。政治家们正确地认识到(或者无奈地接受了)现实,那就是,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人而在于法律本身”,因为正是法律在阻碍穷人变得更具有生产力。于是,这些欧洲国家着手把具有排斥性的法律制度转变成能吸纳融合不合法企业的法律制度,通过放宽取得正规所有权的限制、减少由过时的法律条文造成的法律阻碍,让政府和立法机关接受现实。就这样,通过消除法律和经济制度中的矛盾,欧洲的政治家们让自己的国家做好了走上经济发达之路的准备。

美国的土地法律革命

德·索托特别提到了美国在土地领域的法律革命。他以19世纪美国如何成功建立全民覆盖的正式土地所有权制度为例,展示了这一变革的过程。

美国独立后,存在着大量的未开发土地(尤其在中西部),其所有权在法律上归联邦政府,或者说是国有制。有一些州不管联邦政府的规定,制定了本州所有权和土地分配的规章。到美国来的移民,则根本不管联邦或者州制定的正式制度,纷纷涌入广大未开发的土地,建立起住宅和农场,并制定属于他们自己的所有权“法律”。比如说,他们利用各种记号,标明自己对某块土地的权利并在移民间相互认可:在树上刻上名字标明自己的“斧头权”,建造一座小屋以标明自己有“小屋权”,种上一棵玉米标明自己的“玉米权”。在政府看来,到公共土地上耕种的移民是“不合法居民”,甚至是歹徒。可移民们认为,自己所占据的土地,其价值是因自己的辛勤劳作而提高的,但现行正规所有权法律却不承认他们的劳动价值。

这样的混乱以及在政府看来的大量非法状态,是由于正规的所有权法律在现实中不能为土地的有效使用提供相应的指导才出现的。在美国土地所有权问题上,至少出现了两种法律制度,“一种制度是编纂起来写在法令全书里,另一种制度则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在18、19世纪初的美国现实中,就像今天的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大多数土地所有权和所有权协定由不合法的“法律”决定。但是,这种不合法的“法律”或者说不合法所有权协定,尽管不是由国家制定的,也不是来自法令全书,但它确实是一项法律,“这项法律源于人们自己,由人们自己制定,它的命令同时也具有强制性。”德·索托反复强调,这些所谓的非法移民“根本不是罪犯;他们组织社区、建立学校、修建房屋、销售土地”,他们为经济增长、土地价值提升作出了杰出的贡献,而且遵循着自己的“法律”。

由于移民们的积极努力和不懈抗争,以及政治家们逐渐认识到将正式所有权出售给这些无法驱逐的移民既能增加政府收入,又能推动土地的有效开发,加之民主制度下选票的影响力,美国政府在经济发展的紧要关头采取了行动。政府区分了真正的罪犯和不合法居民,并承认现有的土地制度并未完全符合美国人获取土地的实际做法。因此,政府开始对法律进行改革以适应现实需求,主要的做法就是在正式法律中融合大量的原本不合法的所有权协定。

先是不同的州通过一系列立法行动,确立“非法”移民在土地上的权利:承认现有土地占有人对自己已开垦土地的增值部分的权利;承认现有土地占有人在定居一段时间拥有所有权。后来美国联邦的法律也确定了一项优先权原则,即已在一块土地上“不合法”定居的人,有权优先购买这块土地。不过一开始联邦国会规定的土地价格过高,由此建立的所有权法律不能体现移民们为土地创造的增值。其结果是,移民宁愿选择不稳定的非法定居,也不愿花钱购买。美国政府疲于排斥和惩罚非法获取土地的不合法居民,不得不在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再次朝有利于定居移民的方向发展。到了最后,在1862年所颁布的《宅地法》中,联邦政府直接承认了移民对非法占据土地的所有权。它规定,移民只要同意在现有土地上定居和发展5年,就可以免费获得160英亩的土地。

德·索托评论说,可以把《宅地法》看作是把不合法的协定纳入法律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最终,正规法律接纳了移民们的许多不合法协定,并将其合法化,“这成了美国大多数人的准则,而不是什么例外情况”。通过这样的法律建立起的新正式所有权制度,能将土地从资产转化为“资本”,极大地促进了美国公共土地的开发。

法律革命的目标

是实现法律的最终意图

上述欧洲曾经的状况和美国的例子表明,在这些国家中旧的正式所有权制度与民众自发创业建立起来的“非法”权利之间,也曾经存在着冲突。但跟许多第三世界国家政府今天的做法不同,欧美政治家在当时逐渐认识到,这些开办非法企业或占据公共土地的人,“不是什么罪犯或者野蛮人;他们是高尚的先锋,他们保证了这个国家的快速增长和发展。如果他们违反了法律的书面文字,那他们也只是在完善法律的最终意图”。因此,重要的不是打击这些具有非凡创业能力的人群,而应该致力于改变现有的法律规定,实现法律最终的意图。

在所有权方面,法律的最终意图是什么呢?那就是前文说过的,在兼顾资产的安全与资产的交易二者的平衡中,更倾向于交易。就是说,更重要的是,要确保资产能实现互换,能够通过创造性劳动而增值,而不是单纯地保障安全。这样一来,在现实中就存在两种各有侧重、互不相让的所有权概念:“一种概念与经济发展相联系,强调所有权动态的一面;另一种概念与所有权在快速变化中的安全性相联系,强调其静态的一面。”欧美政治家们用了一个多世纪的时间才真正明白,要开发自然资源、发展经济,所有权法律就应该更多地侧重于动态;而侧重动态,意思就是应该更多地考虑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民众创造的有效的非正式所有权协议,而不应该僵硬地执行原有的法律制度。

显然,只有从民间经济活动(可能仍处于不合法状态)中吸取现实存在的种种所有权协议,才能为现有的法律注入生命,让正式所有权法律保持活力。由此形成的法律,有助于及时地将所有权制度向底层民众开放,形成有利于穷人的所有权制度。德·索托进一步地强调,这样的法律变革事实上构成了一场法律革命。之所以说它是革命,是因为以下两点原因:第一,这样的法律在观念上是革命性的,即它体现的原则是“社会需要是赋予所有法律制度活力的本质内容”;第二,这样的法律在行动上也是革命的,它创造出了一个更加符合有创造力的、动态的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新法律制度。

这样的法律革命为什么在西方能够成功?归纳德·索托在不同段落中的探讨,我们大致可以发现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处于不合法部门的民众及其组织的抗争与努力。他们坚信,“人民比法律专家更有权利去定义和解释规章制度”,这种信念赋予了他们的斗争以正当性。第二,政府及政府领导人的开明,成功的西方各国“都有一些开明人士懂得,如果有很多人生活在某一法律制度之外,那么这个法律制度的存在就毫无意义”。第三,已经存在的选举政治与民主制度的作用,即选票压力和议员活动,最终迫使国会或政府一步步地修改早已僵硬的所有权正式法律,使其向有利于穷人、有利于产生资本的方向变革。

小结

在德·索托看来,西方国家之所以实现经济发展目标进而成为现代国家,是因为它们建立起一套正式的所有权法律,让人们能够开发利用资产中所蕴含的潜能,从而创造出资本。这是西方国家之所以成功的秘密。

而西方之所以能建立这样的所有权制度,是因为这些国家在历史上发现旧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无效,并懂得大规模改变法律的力量存在于法律制度之外,于是通过吸收大量民间所有权协议,从而弥补了现有法律的缺陷,制定了新法律。这样的法律变革是一场革命,其实质是让所有权正式法律变得有利于穷人、有利于产生资本。正如德·索托所说,世界上并没有足够的钱来拯救穷人,穷人也不需要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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