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基金经理内幕交易获利14.28万元,被罚140万!)
11月27日,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某彦泄露未公开信息,趋同交易金额共计2,407,386元,趋同交易盈利142,889.49元。
四川监管局称,对李某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42,889.49元,合计处以140万元的罚款。
根据披露,李某彦于2015年5月11日入职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20年10月30日至今担任公司所管理“信澳匠心臻选”的基金经理,自2020年12月30日至今担任公司所管理“信澳周期动力”的基金经理。
李某彦在任期间,负责上述两只公募基金产品(以下统称为信澳基金组)的运作计划、实施、追踪、调整和投资指令的下达,并对所辖基金运作中涉及的交易行为负责,知悉其所管理的信澳基金组股票交易等未公开信息。
李某彦与张某程关系密切,张某程知道李某彦公募基金经理身份。
2021年7月9日至2023年4月13日期间,李某彦向张某程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信澳基金组交易“迈得医疗”“金一文化”“洛阳钼业”“太钢不锈”“圣龙股份”“中触媒”“润禾材料”“拓尔思”8只股票的未公开信息。
2023年8月31日,李某彦在微信聊天中向张某程泄露信澳基金组交易“中国卫星”“中国卫通”2只股票的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张某程从事相关交易。
同日,张某程控制使用“张某程”中信建投证券账户同期于信澳基金组账户交易上述2只股票,趋同交易金额共计2,407,386元,趋同交易盈利142,889.4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基金公司相关文件、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四川监管局表示,李某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川监管局决定:对李某彦泄露未公开信息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对李某彦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42,889.49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综上,对李某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42,889.49元,合计处以140万元的罚款。
四川监管局表示,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四川证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据该基金官网,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5日,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公司总部设在中国深圳,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国内首家由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澳大利亚联邦银行全资子公司合资设立,也是澳洲在中国合资设立的第一家基金管理公司。
2015年5月22日,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持股比例54%),与East Topco Limited共同持有公司股份(持股比例46%)。
2022年3月21日,由于公司外方股东的实控人变更,以及公司国际化发展战略需要,公司正式更名为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