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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中介新规落地:违反规定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来源:经济观察报 2025-01-15 21: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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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IPO中介新规落地:违反规定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提供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将迎来严监管。

1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规定》提及,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安排。

对于证券公司,《规定》指出,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以及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规定》指出,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以及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对于律师事务所,《规定》指出,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并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如果中介机构在展业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也将被严厉处罚。

《规定》表示,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明确称,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规定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024年8月16日,司法部官网发布通知:司法部会同财政部、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2024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草案)》。会议强调,要发挥好中介机构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当利益捆绑,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日前,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规定》明确,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追回。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规定》施行前政府已经给予的奖励,不予追回。

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践中,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希望通过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提高当地企业成功上市的几率,并以此产生带动区域经济的示范效应,然而逐步显现出一些弊端:一是可能引起区域之间的恶性竞争,增加财政负担,扭曲政绩观;二是可能诱导中介机构追求短期利益,偏离“看门人”的角色定位。因此,需要进一步约束地方政府的奖励行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使公司上市回归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本源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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