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介收费新规落地!不与上市结果挂钩、不按发行规模递增,超大额IPO项目吸引力或降低)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蓝鲸新闻1月16日讯(记者 胡劼)近日,备受市场关注的《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发布,将于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总的来看,《规定》旨在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明确中介机构职业规范、收费原则以及监管措施。
需关注的是,相较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补充。其中,第六条关于券商承销费用的收取部分,修改幅度较大,新增“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这一表述。这一内容对券商承销业务的收费方式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防止其因发行规模大小而随意调整收费比例,保障了收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禁止承销费用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的规定,将直接影响券商投行的收入模式。”中国金融智库特邀研究员余丰慧在接受蓝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往,超募部分可以收取更高比例的费用,这为券商提供了额外的收入来源,尤其是在大型IPO项目中。新规定实施后,无论企业募资多少,投行只能按固定比例收费。
“这意味着超大额IPO项目的吸引力可能降低,特别是对于依赖此类业务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券商来说,其盈利空间可能会受到压缩。”余丰慧补充道。
此外,《规定》在第九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中,进一步明确不得违反规定在不同业务之间调节收取服务费用。
记者注意到,此前有券商因保荐费用收取过低被处罚。2024年11月,因存在个别项目保荐费用收取过低,收费显著低于行业定价水平的不正当竞争情形,浙商证券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对于这种情形,《规定》也在第五条明确,“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安排。”
另一倍受市场关注的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规定》明确,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追回。
“这条规定旨在规范地方政府行为,避免地方政府通过奖励政策干预资本市场,减少一些‘盲动’或‘冲动’,也有利于资本市场的正常化和市场化。” 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夏辉向记者表示。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刘英认为,各地不得发放上市奖励金有助于规范和形成风清气正的资本市场;有助于从源头抓起,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而不是包装上市公司的质量;有助于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优化上市公司的IPO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相关负责人也在答记者问时解释道,实践中,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希望通过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提高当地企业成功上市的几率,并以此产生带动区域经济的示范效应,然而逐步显现出一些弊端:一是可能引起区域之间的恶性竞争,增加财政负担,扭曲政绩观;二是可能诱导中介机构追求短期利益,偏离“看门人”的角色定位。因此,需要进一步约束地方政府的奖励行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使公司上市回归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本源上来。
中介机构较为关注的是,《规定》出台的一系列措施,是否会对机构方的收费产生影响?对此,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立足于规范中介机构在服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收费行为,推动行业收费标准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增强中介机构独立性,不影响中介机构的正常收费行为,实践中,绝大部分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能够规范收费。
“在严格的监管要求下,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升自身的合规意识和服务质量。这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也对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真正具备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机构才能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余丰慧表示。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表示,中介机构作为承销商,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将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公司排除在市场之外,将真正具有成长性的好公司保荐到资本市场,“严把入口关”是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重要抓手。(蓝鲸新闻 胡劼 hujie@lanjin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