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ST宁科及实控人将面临行政处罚 两类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日前,*ST宁科(600165)发布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立案进展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ST宁科及实际控制人虞建明于2024年10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2025年2月14日,公司及虞建明收到宁夏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ST宁科涉嫌违法事实包括两方面:一是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通过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虚增营业收入7659.4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722.20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11.25%和46.59%;二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包含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子公司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等情况。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宁夏证监局拟对*ST宁科予以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对虞建明予以警告,处以400万元罚款,并采取6年市场禁入措施。对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分别拟予以警告及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
此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自2025年2月17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仍为“*ST宁科”,代码仍为“600165”,继续在风险警示板交易。
根据已有信息,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表示,*ST宁科有两类投资者或可向公司索赔:一是,于2022年11月22日至2023年4月5日期间买入*ST宁科股票,并在2023年4月6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二是,于2023年4月28日至2024年10月30日(含当日)期间买入*ST宁科股票,并在2024年10月3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符合上述任一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报名登记,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刘鹏律师提示,针对上述第一个索赔条件,已有部分投资者在一审阶段获得了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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