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93岁强奸犯不能自理无法收监,如何回应公众疑惑)
近日,湖南一位93岁的强奸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消息引发热议。据邵阳中院公示,犯罪人周某某因性侵未成年人被判15年有期徒刑,在收监执行过程中,看守所以周某某生活不能自理为由拒绝收押,建议该院对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该院已于2025年2月12日受理,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2025年2月17日,邵阳县司法局回应媒体,正对罪犯周某某进行社会调查。司法局会将意见反馈至法院,由法院综合考虑。
周某某侵犯的是未成年人,其性质之恶劣不言而喻,但却因为生活不能自理而无法收监,承担应有的法律惩罚,舆论产生疑惑在情理之中。
在法律设计上,我国法律对于高龄、残疾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人的刑罚执行,一直秉承人道主义,更多体现法治善意的一面。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了3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从法理层面看,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法律应有的人道主义精神,也可节省司法资源,避免监狱负担过重。
但是,对犯罪人,尤其是严重的罪犯,刑罚又必须体现报应主义,报应主义也是威慑、预防犯罪的基础。基于大众的认知,让犯下强奸等严重罪行却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不被羁押监管,似乎有违法律的尊严,也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这无疑是民众朴素的报应主义法律观的体现,也是司法不能无视的。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回应公众关切。
针对这个问题,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虽然这是一起依法不宜公开的刑事案件,但是,案情本身不宜公开,并不意味着犯罪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身体状况不能公开,特别是在看守所拒收,以及法院向社会公示这两个环节。如果公开犯罪人不能自理的实际状况,包括有关医学评估证明,那民众的疑虑一定会小很多。这也是司法公开的题中应有之义。
第二,从更加治本的角度,要健全身体条件较差的犯罪人的评估机制,科学判断罪犯的生活自理能力,可以从医学和生理学上进行分级分类处理,比如是否可以区分轻度、中度和重度等层级的“不能自理”,分别评价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对于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刑犯,作为不能自理的最严重情形,不排除采取居家监控的特殊刑罚执行方式。目前,《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生活不能自理”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之一,但条款过于笼统,不利于精细评估。
第三,要提升监狱的监管条件,使得一定范围的高龄、残疾、患病以及低度不能自理者也能在监狱里得到教育改造,不让他们都进入社区矫正程序。毕竟,对受害者来说,犯罪人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第四,加强对重刑犯社区矫正的监督,对虽不能自理但又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时不可流于形式,要让社区矫正发挥应有的威慑力。一旦经过评估自理能力增强了,那就应该及时转入监狱执行刑罚。社区矫正机构也应该及时公开犯罪人“不能自理”的身体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还可以考虑,无论是在监狱,还是在社区矫正机构,对不能自理者的护理费用从犯罪人个人财产中支出。
当然,对于此案本身,法律界人士还有一些疑惑。周某某是在 91 岁时犯下强奸罪的,作为一起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重案,犯罪主体又是一个91岁的老人,他是如何实行强奸这种暴力型犯罪的?尽管这类案件不公开审理,但行为过程与犯罪情节对定罪量刑十分重要。因为这类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其实施程度与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密切相关,与案件的处理结果也大有关联。他当初是如何犯下如此罪行的?有没有犯罪未得逞等从轻处罚情节?如果两年间他就从一个能犯下强奸罪的人变成一个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其间发生了什么?
无论如何,针对大多数民众朴素的法律期待与法律善意之间的矛盾,执法者需要在合法性、合理性与社会可接受性之间寻找价值平衡。只有做到兼顾法理与情理,才能让公平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当刑罚因生理衰朽而无法实现时,执法者在坚守人道主义原则的同时,还应当积极寻求制度创新,以维护法治的尊严和被害者的权利。就引发舆论的此案而言,期待邵阳县司法局在调查反馈中对公众关切予以回应,这也是把司法理念落实到具体案件之中。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