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聚焦两会|全国人大代表田轩:建议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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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鲸新闻3月5日讯(记者 胡劼)我国资本市场在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问题已成为制约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隐患。尽管监管部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此类案件仍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投资者信心和市场公平性。
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有:现行法律法规对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的处罚力度明显不足,违法收益与处罚金额严重不对等,难以形成有效威慑。同时,证券监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缺乏强制执行手段,调查取证难度大、查处效率不高。此外,我国上市公司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存在执法标准不统一、信息共享不畅等问题,导致监管存在真空地带,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蓝鲸新闻记者获悉,在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打击力度的建议。
田轩对记者表示,为解决这些问题,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将欺诈发行罪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最高刑提至无期徒刑;将证券欺诈最高刑期提高至20年,并大幅提高罚金标准(可数倍于违法所得进行处罚),引入民事赔偿机制,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同时,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的量刑条款,明确对主从犯的区分和量刑标准,对控股股东、实控人等“主犯”从严从重处罚,对中层执行人员可适当从宽,对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及个人也应纳入量刑范围。
二是优化监管体系,强化监管协同。明确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权,督促其履行“看门人”职责,强化其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中的责任。建立常态化的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统一执法标准,避免监管真空。田轩还建议,赋予证监会更多执法手段,如强制调查权、证据调取权等,提升监管效率。
三是建立分层追责制度,强化责任落实。田轩指出,要明确控股股东、实控人、中层管理人员、中介机构及个人在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中的责任边界,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他表示,要完善行政追责机制,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细化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对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加大罚款力度,吊销执业资格,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禁止执业等处罚。
四是加强国际监管合作。积极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开展合作,建立常态化的跨境监管协调机制,共同打击跨境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行为。通过共享监管信息,统一执法标准,填补跨境监管漏洞,形成全球化的监管合力,为我国资本市场营造更加公平、透明、法治化的国际竞争环境。(蓝鲸新闻 胡劼hujie@lanjin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