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放眼全球碳市场!全国人大代表、阳光电源董事长曹仁贤:推进电力期货市场建设,与周边国家构建碳市场跨地区链接)
本文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雨辰
3月5日,时代周报从全国人大代表、阳光电源董事长曹仁贤处获悉,今年全国“两会”,曹仁贤带来两份建议,分别是《关于推进电力期货市场建设,完善全国电力统一大市场的建议》和《关于与周边国家构建碳市场跨地区链接,推进碳市场国际化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曹仁贤
推进电力期货市场建设,完善全国电力统一大市场
曹仁贤指出,自新一轮电改以来,我国电力市场体系已取得显著进展。截至2024年,全国市场化交易电量达6.18万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超62.7%,辅助服务市场实现全覆盖,有效保障了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新能源消纳。随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落地,新能源发电全面进入市场化交易阶段,标志着全国统一电力大市场建设迈入新阶段。
然而,新能源装机规模快速攀升带来的问题不容忽视。截至2024年底,我国风电、光伏装机规模达14.5亿千瓦,首次超越火电。新能源大规模并网加剧了现货市场价格波动,叠加跨区交易壁垒、绿色价值体现不足等机制短板,对新能源企业风险管理和市场效率形成制约。
针对上述问题,曹仁贤提出三方面建议:
一、推进电力期货市场建设,加强期货市场与现货、中长期市场的协同
建议在我国西北可再生能源富集区或长三角、珠三角经济发达区域成立电力期货交易所,或在现有期货交易所研究、增加电力期货品种,进行试点交易,积累经验,待时机成熟后再扩大交易范围。建立起覆盖不同区域、不同负荷特性、不同交割周期的多种类期货合约,逐步扩大市场参与者范围,提升市场活跃度。同时本着深化高水平对外开放精神,建议积极与香港等金融市场合作,提升市场规模和影响力。
二、开发更符合新能源发电特点的期货合约,建设更具绿色价值的期货市场
建议在电力期货市场建立后,着重开发符合新能源发电特点的合约种类,对冲现货市场价格风险的同时,为新能源产业明确远期价格预期,引导企业更理性调整产能投放节奏,避免盲目投资导致的项目过度集中、供需失衡等问题。具体而言,建议针对风光发电特点开发分时段(如光伏午间出力高峰时段)、分季节(如风电冬季高发期)的期货合约。对于中长期市场已存在类似合约的区域,则开发与之相匹配的新能源期货合约。
建议在此基础上继续研发由相关机构提供来源担保的,直接区分电力来源(如风电、光伏、水电等)的绿证/绿电期货。在提供更多风险对冲工具的同时,利用公开、透明、标准化的期货市场力量,牵引促进我国绿色电力来源证明的标准化和公允性,以期货市场为桥梁,加速国内外绿色证书的互认,提高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绿色溢价。
建议健全绿色期货品种体系,推进碳排放权、气象指数等期货品种的上市,增加新能源企业的风险管理维度,扩大参与者范围,充分引导社会资本流向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等绿色产业,助力我国社会进行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
三、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建议建立健全电力期货市场的风险防控机制。电力期货市场建立后,需要构建期货、现货市场协调机制,建立电力交易中心与期货交易所的联合监管框架,统一交割结算规则,信息互通共享,共同促进市场的平稳运行。面对各类风险,建立从预警到应急处置的全链条风控体系,明确电力期货的跨市场风险处置流程,通过制度设计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市场交易的同时,需加强监管干预,避免过度投机。
与周边国家构建碳市场跨地区链接,推进碳市场国际化
在《关于与周边国家构建碳市场跨地区链接,推进碳市场国际化的建议》中,曹仁贤提出,我国目前尚未与其他国家签订碳市场合作的相关协议。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挑战,应加强与周边国家碳市场的合作交流。
具体有以下三条建议:
一、开展多层次碳市场区域合作,与周边国家碳市场实现跨地区链接
1. 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推动与周边国家碳市场的链接,推进区域碳市场互联互通。通过与周边国家合作,建立区域碳市场,制定统一的交易规则和监管框架,同时保留各国碳市场的自主性。
2. 与周边国家合作开展联合碳减排项目,如将我国先进的低碳技术和成熟的碳减排解决方案应用于其他国家的减排项目,帮助当地企业提升能效、降低碳排。
二、与周边国家建立碳交易市场合作与交流机制,推动区域碳市场能力建设
一些周边国家在碳市场建设方面仍处于起步阶段,缺乏完善的政策框架和技术能力,建议我国通过技术交流和经验分享,帮助这些国家建立自己的碳交易体系。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和技术交流活动,帮助周边国家提升碳交易水平。与周边国家共同建立区域碳市场合作平台,促进区域碳市场的长期发展。该平台可包括政策对话、经验分享、减排方法学开发等功能,为区域碳市场的发展提供全方位支持。
三、基于巴黎协定第6.2条和第6.4条,推进碳市场国际化
1. 建议推动我国碳市场的国际化。基于巴黎协定第6.4条国际碳市场机制,加快我国自愿减排机制与全球市场深度融合与接轨,积极参与国际碳信用开发与交易,提升国内碳信用产品的国际认可度;建立以“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合作机制,探索“碳信用+绿色金融”“技术转移+碳信用”等国际新型合作模式,吸引更多的国际资金和技术支持,寻求国内减排项目发展新机遇。
2.建议基于巴黎协定第6.2条,与周边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碳市场合作的相关协议,明确碳信用交易的技术标准、核算规则和监管机制,推进国际可转让减排成果(ITMOs)的交易。发挥我国在绿色技术、清洁能源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优势,为周边国家的减排项目提供先进的技术解决方案,实现温室气体减排或清除量的国际转移和交易,助力我国和周边国家实现NDC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