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越南调整外国投资者购买信贷机构股份的规定)
越南《政府电子报》3月19日报道,越南政府颁布第69号议定(69/2025/N?-CP),对2014年1月3日颁布的01议定(01/2014/N?-CP)中关于外国投资者购买越南信贷机构股份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新规自2025年5月19日起生效。
根据新议定,外国投资者只能购买2021年1月1日之前由信用机构购买的库存股。外国投资者的总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越南商业银行注册资本的30%,越南非银行信用机构注册资本的50%。特殊情况下,政府总理可决定外国组织、外国战略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在某一资本薄弱、面临困难的股份制信用机构中的持股比例限额。新议定增加以下条款:外国投资者在强制转让接收的商业银行(不包括国家持有50%以上注册资本的商业银行)中的总持股比例可超过30%,但不得超过强制转让接收商业银行注册资本的49%,且必须在经批准的强制转让方案期限内实施。此外,新议定还对外国投资者的义务进行了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