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来源:中国基金报 媒体 2025-03-22 10: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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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来源:商务部网站

商务部3月22日消息,商务部复审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间苯二酚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全文如下: 2013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13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其中日本公司税率为40.5%,美国公司税率为30.1%。2019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1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24年3月22日,应中国间苯二酚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9号公告,决定自2024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由于美国已停止生产间苯二酚,申请人未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提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自2024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间苯二酚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间苯二酚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3年第13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中文名称:间苯二酚,又称1,3-苯二酚、雷琐辛。 英文名称:M-dihydroxybenzene或Resorcinol。 分子式:C6H6O2 物理化学特征:外观通常呈白色针状结晶体,暴露于空气当中会逐渐变红,易溶于水、乙醇、乙醚,溶于氯仿、四氯化碳,不溶于苯。 主要用途:间苯二酚是一种重要的化学合成中间体和精细化工原料,主要用于橡胶黏合剂和紫外线吸收剂的生产。此外,间苯二酚还可用于生产木材黏合剂、阻燃剂和各种医药、农药的中间体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100。该税则号项下的间苯二酚盐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根据商务部2013年第13号公告和2019年第10号公告的规定,对日本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住友化学株式会社 40.5% (Sumitomo Chemical Company,Limited) 2.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40.5% (Mitsui Chemicals, Inc.) 3.其他日本公司 40.5%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5年3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间苯二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25年3月2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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