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 联创股份拟被处罚)
近日,联创股份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2025年3月1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4号。
经查明,联创股份收购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情况及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联创股份收购上海鏊投股权情况;二、联创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情况,(一)联创股份《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二)联创股份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违法事实,有联创股份相关公告、财务凭证、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司法裁判文书等证据证明。
据了解,如果证监会经过调查后最终对联创股份实施行政处罚的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8年4月14日至2022年11月20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11月21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市场周刊”官网-投资者权益栏目提交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当然,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决定:一、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 万元罚款;二、对高胜宁、李洪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王蔚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四、对齐海莹、胡安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五、对邵秀英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六、对郝志健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联创股份在公告中称: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不属于触及强制退市的情形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9.4 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 10.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据公开资料显示,联创股份的主营业务为联创数字板块业务、化工新材料板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