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方集团索赔案获法院立案受理 前期买入的适格投资者可报名参与)
东方集团(600811,现“*ST东方”)投资者索赔案取得重大进展。据上海古北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消息,部分投资者诉东方集团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已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该案件中,律师同时追加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为共同被告。
东方集团遭索赔与其财务造假有关。3月16日,东方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公司出于维持农产品贸易市场占有率、满足融资需求以及业绩考核等目的,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东方集团上述情形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规定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5年3月18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根据正式的处罚决定书结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同时,东方集团将因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而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截至4月11日收盘,公司股价为0.37元/股,已连续19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根据相关规定,东方集团股票最后交易日为2025年4月14日。
需要注意的是,年报显示,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的审计机构一直为大华所。其中,大华所对公司2020年至2022年的年报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大华所应当对股民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吴立骏律师提示,凡在2021年4月30日至2024年6月21日期间买入东方集团股票,并在2024年6月2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机会向公司索赔。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8)报名参与,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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