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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朗泽(02553):吉元君熠对公司的指控缺乏法律依据 对集团业务无重大不利影响

来源:智通财经 2025-07-07 08: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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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首钢朗泽(02553):吉元君熠对公司的指控缺乏法律依据 对集团业务无重大不利影响)

智通财经APP讯,首钢朗泽(02553)发布公告,公司原先于6月30日起招股,因收到一份民事起诉状延迟全球发售及上市。

据悉,吉元君熠(为首朗吉元42%股权的股东,首朗吉元其余58%股权由公司持有)一直对在首朗吉元的投资回报不满,并希望撤出其在首朗吉元的投资,公司一直在就此事与吉元君熠进行沟通。然而,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已确认,根据投资协议或《中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吉元君熠并无任何权利要求公司或任何第三方购买其于首朗吉元的股权。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后,吉元君熠于2025年6月27日向平罗县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在该民事诉讼中公司被列为被告(吉元纠纷)。吉元君熠由宁夏吉元循环发展有限公司全资拥有,后者亦全资拥有吉元冶金。吉元冶金为首朗吉元的工业尾气供应商。首朗吉元目前正在进行其为期一个月(自2025年7月1 日开始)的年度检修。

吉元君熠指控公司:(i) 违反公司与吉元君熠就首朗吉元订立的投资协议项下关于吉元君熠的股东权利,在未事先通知吉元君熠的情况下,将首朗吉元生产设施的投资金额增加约1.598亿人民币。此举被指控违反《中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原因为此举在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并剥夺吉元君熠在参与重大投资决策的权利的情况下作出;及(ii) 在未经首朗吉元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定首朗吉元乙醇产品的销售价格,此举被指控违反投资协议中“销售价格公平性”的规定。

吉元君熠已申请行为保全,要求禁止公司单方面作出重大投资及定价决策,并责令公司须根据投资协议及《中国公司法》规定,为首朗吉元股东建立合规决策机制。

根据公司中国法律顾问及关于吉元纠纷的中国律师及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特聘中国律师)的意见及彼等现时可得的资料,就董事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彼等认为,吉元纠纷缺乏法律依据,且吉元君熠成功向公司提出申索主张的可能性较低。公司将采取适当行动,积极就吉元纠纷下的申索进行抗辩。首朗吉元已于 2025年6月29日自新尾气供应商取得两项不可撤回尾气供应承诺,据此,新尾气供应商已各自承诺向首朗吉元供应工业尾气,总量足以满足首朗吉元的尾气供应需求,且质量与吉元冶金目前所供应者一致。据估计,首朗吉元如需要,可于2025年10月前后启用来自新尾气供应商的气源。

特聘中国律师认为,吉元君熠对公司提出的指控毫无根据,应予驳回。

倘吉元冶金停止供应工业尾气,而公司不得不转向新尾气供应商获取工业尾气供应,则与公司预测的2025年收入、毛利率及净亏损(未考虑吉元纠纷的负面影响)相比,这可能导致公司2025年的收入下降约6.2%,2025年的毛利率下降约0.9个百分点及2025年的净亏损增加约7.2%。具体而言,毛利率下降的塬因是,尽管在最坏的情况下,首朗吉元不会于2025年第三季度产生收入,但仍会产生固定成本(包括维护及培育成本)。

为减轻吉元纠纷可能对吉元冶金向首朗吉元供应工业尾气造成的任何影响,以及作为使首朗吉元工业尾气供应来源多样化的战略,首朗吉元已于2025年6月29日自两名新尾气供应商取得两项不可撤回尾气供应承诺。

公司认为吉元纠纷不会对集团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独家保荐人进行的独立尽职调查,其并无发现任何事项可合理致使其在任何重大方面对公司对吉元纠纷的意见产生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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