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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轮审判官司未了 中融信托8550万元“咨询服务费”究竟如何界定

来源:经济观察报 媒体 2025-07-19 20: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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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六轮审判官司未了 中融信托8550万元“咨询服务费”究竟如何界定)

2013年,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称“中融信托”)通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下称“民生银行太原分行”),用12个信托项目向山西交通运输投融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山西交投”)提供总计155亿元的信托贷款后,以“咨询服务费”的方式将约8550万元资金,转入时任民生银行太原分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刘洋控制的账户中。

2020年10月,刘洋案发,他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被山西警方刑拘。次月,与刘阳关系密切、“对其有养育之恩”的山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盖起军,亦被山西警方刑拘。2021年1月,经手上述融资事项的时任中融信托基础设施及能源产业部总经理助理周柏林,也被警方采取了强制措施。

此后,该案经过多达6轮的复杂审判程序:即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人民法院(下称:五台法院)一审之后,检方抗诉,刘洋等人上诉;二审法院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忻州中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之后,刘阳等再度上诉。重审二审,忻州中院再次裁定发回重审。第二次重审一审之后,刘阳、盖起军、周柏林第三次上诉。直至日前,忻州中院对此案第二次重审的二审,进行了裁定。

忻州中院此番裁定,维持了五台法院的第二次重审原判,即:刘洋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有期徒刑11年;盖起军犯洗钱罪,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周柏林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

2025年7月,数位接近案情的知情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记者介绍了上述情况。

知情人士并称,刘洋还将就此案申请再审。其主要理由是,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在山西交投融资业务中的角色是“中间业务”,并非“提供贷款”;中融信托给予的钱款是“中介费”,并不是“贿赂”。因此对他的行为定性,应属于“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而不是受贿。在此之前,农业银行所辖的农银国联无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今农银企航【苏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吴小军案,以及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个人金融部原总经理刘国富案,最终法院均以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对他们进行的判罚。

山西国资获得234.7亿元信托贷款

经济观察报记者获得的部分司法文书显示,这一事件的起源是2013年,山西省交通厅(今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为解决融资问题,决定以山西交投公司为平台,以山西交投意向收购两条高速公路的经营权为名,通过民生银行太原分行进行融资贷款,民生银行太原分行以出具远期回购函的方式为这一融资项目提供增信服务。

随后,民生银行太原分行授权其投资银行部通过引入信托计划的方式,来为山西交投提供融资服务。

2013年3月,时任民生银行太原分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刘洋,通过中融信托、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这三家信托机构,引入234.7亿元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投向山西交投公司;其中,通过时任中融信托基础设施及能源产业部总经理助理周柏林,在中融信托设立了12个信托产品,向山西交投提供了155亿元的信托贷款。

中融信托 给付“咨询服务费”8550余万元

事后,山西忻州五台县人民检察院(下称:检方)指控,刘洋在确定将中融信托作为上述融资通道的过程中,向周柏林提出要0.2%的“咨询服务费”。周柏林“明知该笔费用实际为好处费的情形下”,同意了此事,并获得中融信托内部审批通过。

在上述信托贷款存续的三年时间里,刘洋通过北京康盛律师事务所(下称“北京康盛律所”)以及太原普利行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太原普利行”)的账户,接收中融信托支付的“咨询服务费”共计7400余万元;同时,刘洋经周柏林介绍,以“咨询服务费”的名义通过太原普利行公司账户,向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元证券)收取了1150余万元的好处费。

中融信托为“中植系”旗下重要成员,其成立于1993年1月,曾用名“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融信托营业收入一度高居中国信托公司前三之列,2023年前后,公司陷入经营危机,多个信托产品无法兑付。2023年9月,中融信托被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两家公司托管。

北京康盛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5月,注册于北京市朝阳区。

太原普利行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盖起军持股50%,并实际经营管理这家公司。

金元证券成立于2002年8月,注册于海南海口,中国民用航空局所辖全资企业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对金元证券绝对控股。

金元证券公司是“中融-晋融4号单一资金信托项目”的委托人,这一项目的受托人就是中融信托公司。金元证券公司一位经办人员作证称,当时证券公司的通道费用一般就是0.1%,后来是按0.2%支付给太原普利行公司的,而代表太原普利行公司来跟他接洽的人就是刘洋。

检方还指控,盖起军在未参与中融信托融资项目的情况下,向刘洋提供了两家公司账户,先后接收中融信托、北京康盛律所支付的“咨询服务费”7060余万元,接收金元证券支付的“咨询服务费”1150余万元。盖起军将其中800余万元用于支付税费以及个人家庭生活开销,余下7400余万元,则按照刘洋的指示,转至其他账户。

六轮审判 官司仍未了

刘洋等人一案由公安阶段进入检察院阶段之后,检方指控,刘洋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盖起军犯洗钱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周柏林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刘洋否认检方对自己的指控,他表示检方“没有区分传统银行信贷业务和本案中所采用的买入返售由银行开展的中间业务,混淆了银行在这两种业务之间的角色、地位、权利,民生银行并没有出钱,而是提供了各类服务来促进各类银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从中收取响应的服务费”。

刘洋称,他发现在给山西交投提供信托贷款这个事情上,都是使用他的“人脉资源和劳动输出”,所以他才“借用了(太原)普利行公司的资质,替代了民生银行,自己从事中介业务,向中融信托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

刘洋还辩护称,“无论民生银行还是(太原)普利行公司都是以平等市场主体来参加业务的,都是要靠提供居间中介的服务从中融(信托)收取相关费用,同样的业务与中融信托签订同样的合同,提供的同样的服务,收取的同样性质的费用,既然民生银行收取的顾问费是合法收入,那(太原)普利行(公司)收取的咨询服务费也应该是合法收入,而非所谓的受贿款。”

盖起军则称,洗钱罪的前提是明知是非法所得,他根本不知道那些钱款是违法所得,所以洗钱罪不应该成立。同时,他控制的几家公司有的在2016年注销,有的在2017年停业,导致会计资料本来就不全,所以自己没有隐匿会计账簿。

而周柏林后来“认罪认罚”。不过,他认为,向刘洋支付“咨询服务费”是单位行为,中融信托构成单位犯罪,所以司法机关应该对中融信托处以相应的罚金,并且要追究中融信托另外两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判处他们相应的刑罚。

2021年12月30日,五台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刘洋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200万元;认定盖起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50万元;认定周柏林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00万元。

判决之后,刘洋等人提起上诉。而五台县人民检察院则提起抗诉,其抗诉理由是,对刘洋有期徒刑9年的判罚,“量刑畸轻”;而对盖起军则是“适用法律错误、定性不当”,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2年5月,忻州中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罚,发回重审。

2023年9月,五台法院对此案重审一审宣判,刘洋等人提起上诉。

2024年1月,忻州中院再次裁定,撤销原判,再次发回重审。

2024年12月,五台法院的第二次重审进行了一审宣判:

刘洋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有期徒刑11年,并罚金200万元;盖起军犯洗钱罪,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罚金50万元;周柏林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并罚金100万元。

对比2021年五台法院的第一次判罚,等于刘洋的刑期多了2年;盖起军、周柏林的刑期分别少了6个月和5个月。

判罚之后,3人继续上诉。日前,忻州法院对此案的第二次重审进行二审裁定,认为他们的上诉理由和律师们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因此维持原判。

2025年7月,接近案情的知情人士对经济观察报称,刘洋对此判罚依然不服,还将提起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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