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严惩洗钱“下游”、“帮凶”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王俊 北京报道
洗钱类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金融安全,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实践中案件数量最大的洗钱类犯罪。
2020年至2024年,检察机关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3.02万件,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案件22.09万件。
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情形:居间介绍买卖,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需从上下游关系、主观恶性、行为手段、涉案金额、犯罪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加精准打击犯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由1979年刑法的窝赃销赃罪改造、演变而来的一般性洗钱罪名。
在洗钱类犯罪规制体系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适用范围最广、案件数量最多,因此,依法惩治这类犯罪,对推进反洗钱工作意义重大。
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高发多发,与之关联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数量也长期居高不下,司法机关对一些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也存在争议。
这也是《解释》出台的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罗国良指出,当前犯罪方法不断翻新,手段更加隐蔽,且呈现团伙化、链条化、产业化等特征;上游犯罪类型的结构比例发生重大变化,由以盗窃罪为主转变为以诈骗罪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主。
记者注意到,在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利用虚拟货币转移犯罪资金转移、利用大额黄金交易洗白电诈犯罪所得等案例。
此次《解释》明确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犯罪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其中包括: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
“这能指导司法机关依法惩治各种类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让犯罪分子无处遁逃。“罗国良说。
《解释》在入罪方面继续采用综合性认定标准:从上下游关系、主观恶性、行为手段、涉案金额、犯罪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加精准打击犯罪。
罗国良指出,对数额较小但与上游犯罪关联紧密、情节恶劣、实际危害较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可以定罪处罚;对数额较大但因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情节轻微、实际危害较小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也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并且,破除“唯数额论”,避免机械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汪雷以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为例,其具有链条化、多层级的特点,位于犯罪链条底端的“卡农”(仅以本人银行卡提供帮助)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与传统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明显不同,“卡农”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对经手资金的规模和去向无法控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要注意限定刑事打击面,不能仅因数额较大而一律入罪。
在量刑标准方面,《解释》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规定作出了重大修改。
记者了解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游犯罪理论上涵盖洗钱罪规定的七类上游犯罪以外刑法分则的所有罪名,各个罪名的起刑点和量刑幅度千差万别。
此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确定为十万元,而新《解释》从掩隐次数、特定款物、赃物追缴、损失数额等四个方面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具体而言,对于上游犯罪为盗窃、诈骗、抢夺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低的普通侵财犯罪,对应的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升档量刑数额标准为五十万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吴峤滨解释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源于赃物类犯罪,上游犯罪中盗窃、诈骗等侵财犯罪所占比例较高,盗窃罪、诈骗罪第二档法定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数额标准为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因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升档量刑标准过高也不符合实际情况。
对于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职务侵占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对应的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升档量刑数额标准为五百万元。
吴峤滨指出,上游的非法采矿罪第二档法定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数额标准为五十万至一百五十万以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为下游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一般要小于上游犯罪。为尽可能避免出现上下游犯罪刑罚倒挂、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的情形,所以提高了升档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