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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降费“第三刀”砍向基金销售环节,赎回费需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来源:财闻 2025-09-05 21: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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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募降费“第三刀”砍向基金销售环节,赎回费需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公募基金行业降费“第三刀”来了,这次砍向的是基金销售环节的相关费用。

9月5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其中规定,拟大幅降低基金认(申)购费,规范销售服务费,规定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等。

《规定》明确,已发售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不符合本规定的,基金管理人需在新规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调整到位;需要信息技术系统改造的,基金管理人需在12个月内调整到位。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规定期限重新签订销售协议。

证监会表示,此举旨在进一步降低基金投资者成本,规范公募基金销售市场秩序,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公募降费改革自2023年7月正式启动。“第一刀”主要是由基金公司调降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2023年底,“第二刀”出炉,调降的是公募基金的证券交易佣金费率。此次“第三刀”落地后,公募基金行业费率改革亦进入收官阶段。

大幅降低基金销售费率

根据《规定》,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认(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明确指出,基金管理人销售其管理的基金,不得收取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仅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认(申)购,可以收取认(申)购费。

按照《规定》,各类基金的认(申)购费均将大幅度降低:将股票型基金的认购费率、申购费率上限由1.2%、1.5%,调降至0.8%;将混合型基金的认购费率、申购费率上限由1.2%、1.5%,调降至0.5%;将债券型基金的认购费率、申购费率上限由0.6%、0.8%,调降至0.3%。

销售服务费方面,《规定》明确,对于不收取认(申)购费的基金或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一定比例的销售服务费。

费率上,将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上限由0.6%/年调降至0.4%/年;将指数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上限由0.4%/年调降至0.2%/年;将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上限由0.25%/年调降至0.15%/年。

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的份额,不得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据业内以近三年平均数据测算,基金销售费用改革每年整体降费约300亿元,降幅约为34%。

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规定》同时明确,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应当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率收取的标准是:对持续持有期少于七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满七日、少于三十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满三十日、少于六个月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5%的赎回费。

此外,《规定》明确,基金管理人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孳生的利息,除扣除支付的划款手续费等合理费用外,应当全部归入基金财产;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孳生的利息,应当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归入基金财产或支付给投资者。

禁变相返还、区别对待

对于目前行业存在的部分基金公司通过设置专属份额实行差异费率的情况,《规定》明确说“不”,即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在特定基金销售机构设置专属份额、实行差异费率等形式,不公平对待同一基金的不同投资者。

对于销售基金同时开展投顾业务的,《规定》要求,应当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最优价格执行原则,对投顾业务形成的保有量,不得收取客户维护费,切实防范利益冲突。

《规定》同时还明确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一)在基金销售协议之外以各种形式变相支付或者收取销售佣金或者报酬奖励;(二)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费用销售基金;(三)未经公告擅自变更向投资者的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或者通过先收后返、财务处理、送红包等各种方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四)以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扰乱行业竞争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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