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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永浩质疑西贝利用税收套利有理吗

来源:经济观察报 媒体 2025-09-16 2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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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罗永浩质疑西贝利用税收套利有理吗)

9月15日中午,罗永浩在微博上提出了对西贝使用预制菜进行税务套利的质疑。他称:“西贝拿预制菜假装不是预制菜带来的税率差异呢?要不要给公众摊开讲讲?”下午,罗永浩在微博中删除了该言论。

尽管这场“预制菜论战”暂告一段落,但其税率适用问题仍有讨论的空间。

税收套利一般是指将本该适用于更高税率的产品或服务混入更低税率的产品及服务中申报税。本事件涉及的税率争辩核心在于:“餐饮服务”和“销售商品”适用6%和13%两种不同税率,而预制菜销售适用13%的税率。

因此,要厘清这一争辩和判断是否存在税收套利,关键在于判定在餐厅提供的“预制菜”销售属于“餐饮服务”,还是“销售商品”。

中瑞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总裁魏斌判断,西贝若是没有专门、单独销售预制菜或半预制菜,其销售的产品若是经过餐厅自制或者加工后的,应该适用于6%的税率。

魏斌对经济观察报表示,预制菜和非预制菜本身并不适用不同税率,但“餐饮服务”和“销售商品”两种经营行为适用不同的税率。一般情况下,非预制菜需要通过餐厅现场加工后消费,属于餐饮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这种加工也包括“加热”等简单加工。在饭店直接消费、打包带走或外卖也适用餐饮服务的税率;但如果餐厅不经加工,直接把预制菜销售卖给顾客,不在现场消费,则适用于更高的税率。从这个角度,只要在餐厅进行了加工,即使是预制菜,也不适用“销售商品”对应的13%增值税率。

2016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发布《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9年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魏斌称,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时,将餐饮业纳入试点范围。相较于原营业税5%的税率,6%的增值税率表面上提高了1个百分点,但由于增值税仅对增值部分征税,且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实际税负可能降低,实现了税制的平稳过渡。

餐饮行业制定6%的税率,还与其行业成本结构有关。魏斌说,餐饮业属于典型的生活服务行业,人力成本占比较高,如厨师、服务员的薪酬等,这部分成本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同时,餐饮业采购的农产品等原材料虽可按9%计算进项税,但场地租金、设备购置等其他大额支出的进项抵扣有限。若采用较高的税率,会导致企业税负过重,因此设定6%的税率更符合其成本结构和实际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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