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ST苏吴被处罚)
近日,*ST苏吴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202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5 号)。
经查明,*ST 苏吴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20 年至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违法事实,有*ST 苏吴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银行流水、相关客户和供应商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由此可见,对*ST苏吴的违法事实已经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9年4月20日至2025年2月26日收盘时持有,且在2025年2月27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市场周刊”官网-投资者权益栏目提交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当然,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一、对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二、对钱群山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50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1,000 万元;三、对钱群英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四、对陈颐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五、对孙曦、骆啸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据公开资料显示,*ST苏吴的主营业务为医药板块、医美生物科技板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