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金城医药实控人因操纵公司股票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12月11日,金城医药(300233.SZ)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叶青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5﹞147号)。该决定书针对赵叶青、王震、刘峰三人操纵公司股票的行为作出处罚,背景源于2017年8月18日至2020年2月10日的操纵期间,其中赵叶青作为决策者,王震为主要实施者,刘峰为次要实施者。
具体处罚原因在于,三人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并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等手段操纵“金城医药”股票,影响其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根据公告,操纵期间共595个交易日,账户组参与502天,累计竞价买入119,499,894股(金额2,134,086,175.24元),累计竞价卖出107,162,145股(金额1,869,841,550.08元);账户组期初持有8,300股,期末持有11,776,349股,日均持有18,583,318股(占流通股本5.68%),最高持股32,094,771股(占流通股本9.04%)。此外,在账户之间交易共214天,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有76天,超过20%的有36天,超过30%的有13天,最高达到45.65%,账户组实际亏损7,392,044.45元。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
处罚内容包括: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对赵叶青、王震、刘峰处以总计300万元罚款,其中赵叶青承担150万元,王震承担120万元,刘峰承担30万元;同时,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项和第五条的规定,对赵叶青采取4年市场禁入措施,对王震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间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相关职务。
当事人曾提出申辩,包括无操纵主观故意、无操纵客观行为、陈碧玉账户应剔除、违法所得计算有误及量罚不当,但证监会经复核认为,有资金转账记录、交易硬件设备关联情况、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通讯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三人具有操纵共同故意;当事人控制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及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等手段,据测算已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陈碧玉账户由王震控制使用证据充分;违法所得计算基于现有账户认定并无不当;量罚综合考虑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适当,故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公司方面提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仅涉及实际控制人赵叶青个人,不涉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赵叶青已辞任公司董事长、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根据处罚认定,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会运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公司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