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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然股份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律师征集受损投资者报名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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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卓然股份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律师征集受损投资者报名维权)

雷达财经出品 文|阑珊 编|深海

12月19日,卓然股份发布了《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锦红于2025年12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32025031号、证监立案字0032025032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锦红立案。

对此,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牛彬向雷达财经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上市后到2025年12月19日之间买入,并且在2025年12月19日收盘时持有卓然股份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公号“”(雷助码:77)报名,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雷达财经注意到,12月19日,卓然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卓然股份于2025年12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张锦红、吴玉同、张笑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5)26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经查,卓然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21年至2024年期间,公司在IP0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违规支付部分募集资金,经由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张锦红有效控制的供应商或资金通道方银行账户流入体外资金池进行资金调配,部分资金在当日或次日回流至公司非募集户,其余流向了张锦红间接控制的企业。公司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亦未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卓然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卓然股份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张锦红时任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张锦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吴玉同时任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吴玉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张笑毓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张笑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天眼查资料显示,卓然股份曾用名:上海卓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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