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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福能东方拟被处罚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媒体 2025-12-22 1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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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涉嫌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福能东方拟被处罚)

近日,福能东方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2025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27 号)。

经查明,福能东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2020 年 6 月,福能东方子公司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中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约定,先由重庆中光电向大宇精雕支付虚假货款,大宇精雕确认虚假应收款,大宇精雕再以虚构采购业务、支付预付款的形式,最终将资金转回重庆中光电。大宇精雕通过上述方式少确认应收款的减值损失、虚增预付款,导致福能东方2020 年虚增利润35,798,468.98 元,占公司 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20.18%。2021年大宇精雕对上述虚增预付款确认减值损失,导致福能东方虚减利润22,650,928.29元,占公司 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64%。福能东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据了解,如果证监会经过调查后最终对福能东方实施行政处罚的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2021年4月14日至2024年12月6日期间买入,且在2024年12月7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市场周刊”官网-投资者权益栏目提交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当然,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责令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50 万元罚款。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在公告中称: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项内容是涉及公司原子公司大宇精雕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于 2024 年一季度完成大宇精雕 100%股权出售,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大宇精雕业务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无关,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据公开资料显示,福能东方的主营业务为高端智能制造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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