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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内幕交易,浙江证监局对严晓星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8557.30元并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原标题:因内幕交易,浙江证监局对严晓星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8557.30元并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6〕17号

当事人:严晓星,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严晓星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4年10月25日盘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股份或公司)公告了《华康股份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停牌的公告》,该公告内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4年7月19日,公开于2024年10月25日盘后。

二、内幕交易情况

严晓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控制使用本人及他人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华康股份”股票,合计买入3.21万股,买入金额469,222元。经计算共获利38,557.30元。

账户一在2024年10月25日下午“华康股份”股价持续拉升的情况下买入“华康股份”股票,为其“华康股份”原始股解禁后的首笔买入;账户二临时转入借款等资金,在2024年10月25日下午“华康股份”股价持续拉升的情况下买入“华康股份”,买入意愿强烈。上述交易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严晓星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情况、违法所得计算情况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严晓星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严晓星没收违法所得38,557.30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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