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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市场化发行债券、募集资金长期未归还、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及定期报告不准确等,深圳证监局对花样年集团时任及现任负责人潘军等3人出具警示函

(原标题:因非市场化发行债券、募集资金长期未归还、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及定期报告不准确等,深圳证监局对花样年集团时任及现任负责人潘军等3人出具警示函)

潘军、陈新禹、王士源:

经查,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样年)存在非市场化发行公司债券、其他应收款和部分债券募集资金划转至关联方或第三方后长期未归还、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和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公司治理不规范、其他应收款会计核算不正确和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等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2021年修订)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2023年修订)第四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以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潘军、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新禹、现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王士源,均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2021年修订)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2023年修订)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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