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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营业部适当性管理不到位、合规管理缺失及误导性陈述,浙江证监局责令华源证券温州锦绣路营业部负责人刘景峰改正并记入诚信档案

(原标题:因营业部适当性管理不到位、合规管理缺失及误导性陈述,浙江证监局责令华源证券温州锦绣路营业部负责人刘景峰改正并记入诚信档案)

刘景峰:

经查,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锦绣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营业部未对员工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进行有效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部分员工销售私募基金产品中存在误导性陈述,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你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全面提高合规管理意识和能力。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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