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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起草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草案 保代及配偶等不得持股发行人

10月9日,中证协就《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草案向行业征求意见中,明确保代、其他保荐业务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以直接、亲属、代持、信托等任何名义或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禁止范围覆盖保荐全业务周期。

(原标题:中证协起草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草案 保代及配偶等不得持股发行人)

观点网讯:10月9日,中证协起草《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草案,并向行业征求意见中。

新规明确,保代、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既包括本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包括通过亲属、化名、代持等方式持股,以及借信托、委托投资、合伙企业份额、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等变相持股,还包括为利害关系人获取拟上市公司股份、违规参与战略配售与锁价定增。

新规把禁止范围拉长至保荐全业务周期,立项、尽职调查、申报文件制作、审核问询回复、上市后持续督导各环节均不得违规入股。

新规还特别点名两种隐蔽形态:不得在项目正式立项前以“预投资”“提前锁定标的”等方式入股拟保荐企业;不得在项目终止、持续督导期结束后通过追溯性利益安排获取不当股权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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