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央行(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可能更应该会是标准化产品,而我们则会是定制化评分模型。”中诚信征信执行董事孔令强说。
本报记者 李玉敏 北京报道
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下称“中诚信征信”)执行董事孔令强最近比较忙。
1月6日晚,央行公布让8家企业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次日,这家“上榜”的老牌征信公司迅速“火”了。
“中诚信征信在2014年中期便上报了个人征信业务许可证的申请。2014年9月,央行对若干家申请机构进行了现场考察,了解征信机构的运营状况。直到今年1月,我们终于接到了央行的这份通知。”孔令强7日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说。
此番个人征信牌照的“呼之欲出”的首批8家企业,多数为新成立的征信企业,也有数家老牌征信企业,如同样成立于2005年的中诚信征信和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个人征信牌照的“呼之欲出”,或将催生一个新兴的个人征信行业。
个人征信15年一波三折
孔令强介绍,中诚信征信已在征信行业发展了12年多,通过与银行、电子商务平台、P2P信贷、保险公司、移动通信公司、支付公司及其他工商企业等开展业务合作,在个人信用信息认证、个人信用评分、数据挖掘服务和企业征信报告等领域,已建立成熟的业务模式。
不过其中也经历了诸多波折。中诚信征信是中诚信的全资子公司,前身是中诚信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事业部。孔令强说,早在2002年,中诚信信用就成立了个人征信事业部和企业征信事业部,2003年开始全国布局。之所以这么早开始布局征信业,是因为当时监管部门有风向,鼓励民营机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
“不过后来监管部门不允许民营机构做个人征信业务了,我们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就开始自谋生路,谋取和地方商业银行合作,做借款企业的外部评级。”孔令强回忆。
后来,伴随银行自身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和监管的深化,中诚信征信的征信业务逐步延伸到为银行提供个人信贷信用评估服务。“我们搜集个人信息,使用我们开发的个人信用评分模型开展个人信用评分,评分结果作为银行贷款的参考。但我们并不能把相关信息加工成个人征信产品对外进行商业化的运作,只能根据事先签订的合同提供一对一服务。”他说。
当时的信息也主要是通过银行客户经理采集。“根据经银行认可的个人信用评估方法与模型,我们会给出一个需要采集的信息材料清单,由银行负责安排客户经理去采集这些信息。采集的数据类别,主要侧重借款人的经济能力、负债状况等,比如:个人的收入状况、负债情况、违约记录等。为了保证信息的完备、准确、真实,银行方面需要进行相关信息核实。”
与央行征信系统“非竞争”
孔令强坦言,央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尚未建立前,有关个人的信贷信用信息的采集与集合很困难。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征信服务,只能是一对一的,项目性特点明显。第三方机构的信息集合能力远逊于央行征信中心。
央行征信系统的建立,聚集了相当规模和完善度的个人信用信息,客观上很容易退出类似于美国FICO的信用评分服务。截至2014年10月底,征信系统收录1963万户企业及其他组织和8.5亿自然人信用信息。
至于征信企业与具有庞大数据基础的央行征信系统之间,孔令强认为,会是一种互为补充的关系,“央行征信系统提供一个基础的信贷征信信息库,我们通过信用风险管理和信用评分自然沉淀下来的数据规模较之很有限;此外,对于信用评分来说,二者因出发点不一样而有不同,未来央行提供的可能更应该会是标准化产品,而我们则会是定制化评分模型。”
就盈利模式而言,中诚信征信主要是委托方银行付费。孔令强坦言:“国内大多数的征信公司利润水平都不高。我们从2007年开始,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到2014年的收入超过5000万元,净利润超过1000万元。”
目前,中诚信征信的主要的合作方,是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和电商平台企业。相比传统征信服务,电商平台商户及个人信用信息采集证业务盈利性更高。实际上,中诚信征信成立一年后,即开始与阿里巴巴合作开展“电商征信”业务。孔令强介绍,近3年来,中诚信征信投入不少资源,加快和强化发展大数据互联网征信技术。
探路个人信息的直接采集
2013年初,央行发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了征信机构的企业征信业务为备案制,个人征信业务实行审核制。即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需要经过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获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也就是通俗讲的“牌照”。
据此,征信机构需要符合两个“第三方”,即信息来源于第三方,信息服务于第三方。孔令强也表示,中诚信征信个人征信数据来源于第三方,以间接采集为主,将和个人数据集中的通讯行业、银行、支付公司、保险公司等进行合作。
中诚信也在探索一些新信息采集方式,比如个人信息的直接采集。“目前有这种产品构想,完全基于个人的授权采集信息。向个人推送某种有价值的服务来交换。”另外,孔令强还希望,以后拿到许可证的征信企业,可以通畅地和央行的征信中心进行数据交换。
他认为,由于个人信用信息的割裂和碎片化特征,不同的征信企业将会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建立了不同的采集渠道。未来手机和电煤气的欠费、法院的被执行人信息,及逃废票等不诚信行为可能都会被征信企业采集,进而影响个人信用状况。
《征信业管理条例》要求,采集个人相关信用信息,需经过本人同意和授权。至于如何征得每个个体的授权,孔令强表示监管部门也或将出台相应的细化操作办法予以规范。
个人征信牌照的发放将极大的激活这个行业,是否会像第三方支付那样,行业竞争迅速加剧并呈白热化状态?孔令强表示,“不可能一窝蜂的上,这样会造成重复征信和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监管部门在去年初的一次征信培训会上也表示,未来个人征信行业会是有限竞争的格局。”(编辑 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