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失踪:银行应承担一定责任
本报评论员 张立伟
近来,浙江、河南、安徽、湖南等地频频出现存款“失踪”的案件,而且大多属于巨额存款,其中包括一些知名企业,如泸州老窖、酒鬼酒。而更为诡异的是,这些存款失踪后,当事银行大多采取概不负责的态度,即使通过诉讼也很难追回。
长期以来,银行业都会存在因存款人信息泄露而造成存款丢失的偶发事件,在法律上很难判断是储户还是银行为信息泄露负责。而银行内部人冒领或盗取存款等行为在法律上则能确定责任方。但当前存款丢失与银行“内鬼”有直接关系,往往不承担法律责任,储户必须保持警惕。
由于中国金融“脱媒”进程加速以及监管部门对存贷比严格限制,过去几年出现贴息存款现象,即在银行贷款额度用完后,企业为获得贷款,贴息为银行拉存款。这就解释了为何一些失踪存款多为大额存款,储户也是冲着更高利息去的,而贴息存款存入银行后,会立即转到委托企业的账户上,如果银行审查不严格,一些毫无资质的企业参与其中,甚至会有犯罪团伙,那么,到期后不还钱,储户账户就会显示存款失踪。
另外一种丢失的模式,是存款变成了保单、基金或其他高风险产品。中国很多银行营业大厅内有证券、基金、保险以及各种理财投资产品的业务员、产品海报等,这些人必是得到银行批准才能进入大厅推广业务,他们往往与柜台人员合谋,“忽悠”那些对金融不够了解的中老年人或穷人,购买毫无保障的高风险产品,其中以保险为主,银行人员则从中分成。由于储户在不清楚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当储户发现存款变为保单后,银行均以自愿签订合同为由拒绝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这两类模式的共同特征是银行“内鬼”为了利益与第三方勾结,储户为高额收益所诱惑,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民众金融知识匮乏,很多储户是“被卷入”其中。当然,也不排除一些财务人员为个人获得额外贴息而拿集体存款冒险。这样的“事故”长期且频繁的发生,至今并没有促使银行进行制度上的预防和堵截,因为银行几乎从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法律的疏忽可能纵容了犯罪。
贴息贷款尽管是企业承担责任,但如果没有代表银行信用的银行员工负责处理,储户一般不可能冒着巨大风险存入企业的账户。而且央行明文规定,10个工作日内转入转出20万以上的大额资金时,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进行报告,如果银行内部认真执行,银行怎么可能不知道这些储蓄的风险呢?其次,有关监管规定要求银行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然而,对于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机构承担什么责任,却没有规定,而且受害者也很难拿出证据证明销售人员违规,除非有录音等证据。
因此,应尽快完善立法,防止银行以临时工或个人行为等理由拒绝承担责任。银行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才会主动堵住漏洞,防范员工作恶。银行也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告知义务,而不是让储户提供,才能自证清白,而不是躲避惩罚。(编辑 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