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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公平的个税改革措施可以逐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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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个人所得税仍然是广受关注的热点议题。有代表、委员提出,应该再次提高个税起征点(严格来讲是免征额)。但有财税专家指出,简单地提高免征额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个税改革牵涉到的问题很多,需要通盘考虑、合理设计。他们指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才是改革的目标和关键所在。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后,再结合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税前扣除等制度,负担较重的家庭自然就能享有较高的免征额。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目标,当然是关键所在。不过,这不意味着只有建立了综合所得税制之后,才能实施一些有利于促进公平的措施,相反,在完成这个目标之前,也完全可以逐步采取一定的措施。我们大致梳理了一下,这样的措施大致有四项。

一是提高个税免征额。上一次提高个税免征额还是在2011年,在近五年时间里,由于通货膨胀、使房价上涨,人们的生活支出普遍上升了,相应地再次提高个税免征额是完全合理的。这并不需要以实施综合所得税制为前提。实施综合所得税制后,家庭的免征额可能会提高,但这肯定是多年之后的事情,与现在提高免征额完全没有冲突。而如果等待综合税制建立才提高免征额提高,则纳税人又要多承受一段时间的较高税负。

二是实施税前扣除。需要抚养儿女、赡养老人的家庭负担较重,可以考虑对他们实施税前扣除。可能有人会说,综合收入才能税前扣除,建立综合所得税制之前,税前扣除不好操作。这其实不是问题,税前扣除也无须以综合所得税制为前提,考虑到个税的课税对象主要是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可以只适用于工资、薪金。不过,现阶段,税前扣除可能还难以申报,不具有实施条件,这是需要解决的。

三是完善对财产转让等所得的征税。个税某种意义上变成“工薪税”,对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不大,对财产转让等所得征收个税不力是重要原因。高收入人群更多拥有证券、股权、房产等形式的财富,从中获得高额收入,是造成收入和财富分配差距大的主要原因。但目前关于股息、财产转让等所得的税收条款很粗略,甚至不是累进税率,这种状况亟需改变。

四是加强税收征管,尤其是对较富裕人群的征管。有的人以隐瞒收入或不以工资作为主要收入源的方式避税,税务部门需要加大力度,掌握他们的真实收入情况。提高征管水平是实施综合所得税制的前提。

只要我们认识到,个税的功能是促进公平,那么以上措施都应该诸项有序实施,无须也不应等到综合所得税制建立之后。有人会对这些措施有异议,甚至希望减弱对财产转让等所得的征税力度,这其实是希望通过个税改革,免征某些所得的税收,以激励富人创造更多财富。这并不符合个税的公平性本旨,是对个税工具的误用甚至滥用。(编辑 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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