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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打假连坐”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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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打假连坐”不可行

特约评论员 刘远举

最近,在中国连锁经营协会驻地,全国人大代表、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向媒体解读了他的“两会”建议。他表示,平台电商行业普遍存在假货、逃税等五类主要问题,平台电商要为平台商家的销售行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同时也应该承担起代扣代缴电商商家纳税义务。

可以说,电商是王填所在行业的竞争行业,但他提出这样的建议,的确是一种参政议政的表现。然而,一个建议好不好,是否合理,需要审慎的辨析,现行法律就是一个辨析的好工具。遗憾的是,从法律角度,该建议难以成立。

事实上,电商平台上的商家,都是独立于平台的法人,他们的行为与平台并无法律上的责任关系,平台无法为其上面的所有活动担责。根据相关法律,电商平台在“明知应知”的情况下,应该停止为售假的商家提供服务,并告知执法部门。必须指出的是,这里的明知应知,是指在现有条件下,应该知道、能够知道的事实,而不是指企业必须努力去知道的事实。举例来说,电商平台受到了消费者投诉,就应该处理、上报,不能为售假商家隐瞒,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电商平台要去努力达到这个知道的状态,比如,以此要求电商平台向每一个平台上的商家派出质量监督员,显然,其成本过大,无法实现。

所以,“明知应知”的边界,虽然是模糊的,但却不能任意扩大,变为对企业、对行业的道德诉求与成本负担。如果借此把本该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转移给企业,要求电商平台为另一个独立法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搞“连坐”,这是不符合现行法律的精神的。

假货问题一直存在,现在,虽然电商平台改变了商业业态,加大了工商部门执法的难度,但这是工商面对的新问题,只要法律关系本身没有改变,查处假货的执法权与义务,始终是主要存在于工商与独立的商家之间的。当一个商家经过审批,得到了工商执照,工商就对其行为负有监管责任。当一个消费者发现了假货,投诉到相关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就应积极响应,去查处,这才是合乎逻辑与情理的治理假货的根本途径。

实际上,也只有国家相关部门才有这个能力。现在打假过程中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就是消费者投诉无门,有疑似假货,却往往止步于昂贵的鉴定费,而且,在投诉过程中,由于电子商务跨地域的特殊性,当地执法机构既无能力执法,也无心执法。那么,为制止假货,相关部门就应建立全国联动机制,跨区域地受理、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也可以筹集资金,资助消费者鉴定假货的需求。

更深层次地来说,对于市场经济而言,政策与法律不朝令夕改,企业家与消费者有稳定的制度预期,是非常重要的。所以,稳定的、合乎逻辑的法律框架有益于所有市场中的主体。如果为了一时的利益,去扭曲法律内在逻辑,那么,当市场缺乏稳定预期时,最终受害的是市场中的企业家与消费者。(编辑 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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