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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融资模式生变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陈莹莹 2015-03-25 1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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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及《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就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发行、承销、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等工作做出详细规定。分析人士认为,近期相关部门频频发文,可能为接下来的万亿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办法“铺路”。长期来看,这有利于我国地方债券管理体制的完善,同时意味着地方融资模式将发生改变。

地方债“自发自还”

多位专家认为,长期以来,我国的地方政府融资都是以银行贷款、信托等间接融资模式为主。随着地方债务规模的迅速扩大,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不断上升。未来地方政府债券等间接融资模式的占比亟待提升,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债券发行机制也势在必行。

《办法》要求,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专家和分析人士认为,就地方政府而言,地方债的自发自还有助于解决目前日益严重的债务杠杆问题,同时依靠市场化价格体系形成约束机制。从我国地方政府发债模式的转变来看,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逐步趋近市场化,地方政府在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权责利得到进一步明确,国家信用在地方政府债券中的担保作用逐渐弱化。根据此前公布的今年预算安排,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5000亿元用于弥补财政赤字。

券商分析人士认为,《办法》较去年财政部印发的《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扩大了发债主体的限制,同时明确要求发行债券的必须是“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并且还强调“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极有可能是为了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办法进行“铺路”。

鼓励社保等机构资金进入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中提到,各地应积极扩大一般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一般债券。

市场人士认为,按照国际经验,地方债的持有主体是家庭和属地公共机构,而随着我国居民财富的不断增长,投资地方债也将逐步被社会公众所认可。同时,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通过购买地方债,也能起到资金保值增值的作用。但是,目前看来,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未跟上,公众参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空间有限等制约,短期而言仍会以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属地金融机构购买为主。

西南证券人士认为,目前中央政府仍然着力于盘活存量资金,MLF及PSL等创新型手段仍将是未来一段时间央行主动投放流动性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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