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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职业年金的激励性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媒体 作者:刘波 2015-04-08 09: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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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4月6日印发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该办法明确,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无疑,职业年金制度的实行,将确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障水平能够继续维持,这既可以维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又可以降低养老金并轨等制度改革所面临的阻力。这是结束养老金双轨制后顺理成章的措施,是根据已有的改革规划而迈出的必然步骤,其积极意义应该得到肯定。

不过,鉴于目前大多数城镇职工依然没有享受企业年金制度(据报道目前只有6%的职工享受企业年金),所以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普遍实施,也可能让一部分公众担心双轨制并轨之后的公平性问题。职业年金的推出当然是必要的,因为改革的目标绝对不是单方面地降低公务员等群体的养老金替代率,而是要增进所有人的福利,但是,公平性的改革诉求必然要求不同群体的养老金替代率更大程度地趋同,而不是继续分化。

如何让职业年金制度既维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保障水平,又不演变为另一种加剧待遇差距的机制?可行的解决方法是,职业年金的支付机制,应该在更大程度上和公务员等群体的考核制度结合起来,让职业年金反映出公务员等群体的工作绩效。既然企业年金作为一种补充性的养老保险,可以对企业职工产生激励作用,那么我们可以期待这种作用也能在机关事业单位中体现出来。我们可以考虑职业年金部分承担普遍性的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公务员的职级,更重要的是工作绩效和廉政状况,从而激励公务员变得更加勤政和廉洁。

一些国际经验值得我们学习。比如,新加坡、香港等地都建立了廉洁年金制度,规定如果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做到廉洁勤政,退休时就能拿到一笔不菲的廉洁金,而一旦有腐败行为这笔钱就会被取消。这个制度很好地激励了公务员群体廉洁自守,其中的积极意义显然值得借鉴。当然,公共部门有着不同于私营部门的特点,比如一般情况下终身任职等,所以职业年金也不可能具有像企业年金那么强的绩效性、竞争性,但一定程度上的激励性或许仍是有必要的。

双轨制的终结,迈出了养老金制度公平化的一个重要步骤,但走向真正公平的任务依然很艰巨。未来我们需要通过养老金缴费费率等方面的改革,切实地降低企业的缴费负担,让企业为更多的员工建立起年金制度,缩小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待遇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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