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交易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毋剑虹
金融界网站讯 4月27日,由金融界网站主办、上海证券报合作举办的“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2015)”专题研讨会在北京金融街(000402,咨询)召开。作为证券市场最重要的法规,《证券法》的修订不仅将重新审视和理顺市场框架,而且与每个参与者息息相关。监管与市场的边界应如何划分?资源分配将怎样影响行业格局?市场参与者是否能各行其责?带着疑问和期待,金融界网站邀业内资深相关方积极就此座谈,一起为股市新生态、改革牛,建言献策。
在中国,证券交易所的本质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归属中国证监会。但德国却不同。
德意志交易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毋剑虹在发言中介绍说,德国的交易所是政府的管理机构,经营权属于交易所,但其中监督部门负责人由州经济部任免以保证其独立性,监督部门的系统与交易系统保持同步,并将所有交易数据传到金融监管局,如果发现疑似内幕交易,案件会继续移交司法部门。
毋剑虹表示,德国交易所的运行机制可以为我国的交易所制度改革提供借鉴意义,他认为,在我国未来的资本市场改革中,交易所的行政属性也会逐步分离。
以下是文字实录:
毋剑虹:德国资本市场现行的法规几乎都是一百多年前定的,真正成为法规的有7个:交易所法、证券成交法、存款保障投资者赔偿法、金融业务监督法、证券交易法、招股说明书法、销售章程法。这个法规是政府的,德国金融监督局还根据市场发展制定了不同规则,比如交易所的许可准则、法兰克福交易所的交易条件等等。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讲,德国没有分《证券法》和《期货法》,第一条写的都是保护投资者利益,这是最根本的。
说到保护,刚刚提到信息披露的问题,这是最主要的。有一些大家公认的影响到企业经营和投资人的信息,每一个上市公司不需要再通过董事会批准,而是由对应的信息沟通负责人必须通知相应的机构。在德国是上市公司直接通知实时信息发布公司和交易所。如果交易所认为不需要发,而这个信息发布公司认为需要发,那就要发布。因为交易是连续性的,所以实际上这个信息披露也是通过电子屏幕实时发布,是连续性的,还通过其他媒体来进一步发布。而企业的融资等事项的公布则可以是一些指定的媒体。实时信息和类似于IPO等说明书可以分开公布。
在德国,交易所是政府的管理机构,尤其是其中的监督部门负责人,需要由州经济部任免,这样才能保证其独立。监督部门不到20个员工,有很多是原来的交易员,他知道做老鼠仓的时候股价会表现出什么样的波动,那现在作为监督部门的人员,他们会做很多的参数来监控,如果出现这样的交易情况,这个参数就会提醒。监督部门的一个系统和我们的交易系统完全同步,记录全部交易情况,但不干涉市场。晚上会根据参数变化把波动记录下来,数据会转到金融监管局的系统。德国金融监管局为什么要监督内幕交易呢?因为在德国,公开发行股票都要交给德国金融监管局一份招股说明书。他们那里有最全的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的数据,德国金融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督部门的数据,输入它的系统里,再对内幕交易进行评判。
而交易所几点开门、关门、交易过程是否干净,是每个州的相关部门监督,州交易监管局的人都要到交易所上班。出现问题的时候,会进行行政处罚。只要出现问题,罚款额度都是明确的。如果出现比较大的内幕交易,就交给联邦政府的金融监管局。他们进行数据分析以后,可以要求交易所提供数据,也可以让州监管局提供相应数据。最后明确这个事情疑似内幕交易,联邦金融监管局也不会再做具体的工作,而是根据刑法和司法交给司法部门来做。
我觉得中国未来的资本市场改革中,交易所的行政属性肯定会逐步分离。牌照是一方面,可以依旧是政府主管。从德国的角度来讲,政府不是不好,它本身要制定规则,包括我们说到的分红,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做。政府要求的是公平公正。但具体的经营,这是交易所的根本工作。企业是经营方,追求的是效益。两个方面要结合起来,如果违规就出局,再找别人来做。
从投资者保护来讲,交易所要做到的就是信息透明。我借给你钱,需要知道你的底细。通过平台借钱,要让投资者随时知道我的钱是怎么流转的,平台要透明。
而谈到欺诈发行,在德国是有这样的情况,做保荐人的投行必须也是交易所的会员,他要承担连带责任。只要做一次欺诈发行,之后这个保荐人就出局了。欺诈发行的企业也没有更好的结果。就像谢教授说的,是罚企业,还是发个人,在境外,上市企业都是私人企业,企业和个人本身都是连在一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