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区域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总体方案》提出,力争通过3年努力,改革试验区域基本构建推进全面创新改革的长效机制,在市场公平竞争、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金融创新、人才培养和激励、开放创新、科技管理体制等方面取得一批重大改革突破,每年向全国范围复制推广一批改革举措和重大政策,形成若干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区域性改革创新平台,创新环境更加优化。
在实施进度安排方面,《方案》提出,2015年,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研究制定改革试验方案,协调落实有关改革举措,明确阶段任务和目标,条件成熟后逐项报国务院批准实施。2016年,全面推进落实试验区域的改革部署,开展阶段总结评估,对成熟的改革举措及时向全国推广。2017年后,滚动部署年度改革试验任务,组织开展对试验区域的中期评估,适时推广重大改革举措。试验区域的改革试验方案原则上规划3年,每项改革试验任务在1年内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经验。
改革试验区域需具备六个条件
《方案》明确,改革试验重点是统筹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链,充分授权部门和地方,从3个层面提出改革试验任务:一是已明确了具体方向、需要落地的改革举措;二是已明确了基本方向、全面推开有较大风险、需要由中央授权地方开展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三是正在探索并取得一定经验、需要局部试验和推广的相关改革举措,以及地方在事权范围内自主提出、对其他区域有借鉴意义的相关改革举措。
《方案》指出,承担改革试验的区域需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一是创新资源和创新活动高度集聚、科技实力强、承担项目多,研发人员、发明专利、科技论文数量居前列;二是经济发展步入创新驱动转型窗口期,劳动生产率、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比重、研发投入强度居前列;三是已设有或纳入国家统筹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各类国家级改革创新试验区;四是体制机制改革走在前列,经验丰富,示范带动能力强;五是对稳增长、调结构能发挥重要支柱作用;六是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机制完善,机构健全等。
《方案》要求,试验区域的选择要与现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型试点省份、国家级新区、跨省区城市群、创新型试点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试验区、境外经贸合作区、高技术产业基地等相关工作做好衔接。
建立政策措施保障机制
《方案》提出,针对改革试验任务部署和需求,一些探索开展先行先试的重大改革举措要率先在试验区域落地,改革举措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积极创新支持方式,加强政策协同,支持和允许改革试验过程中试错、容错和纠错;积极支持试验区域内的中央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授权参加相关改革试验。相关地方政府要设计好改革试验任务,狠抓重大改革举措落实,在其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和协调,切实形成合力。
《方案》要求,相关区域的省级政府组织研究编制具体改革试验方案,提出改革试验的主要任务、目标、时间表、路线图和政策需求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报送申请并抄送相关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在部际协调机制下,共同研究改革试验方案,提出试验建议,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