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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搭建全国 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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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建部与环保部联合发布《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已经明确了时间表;2015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应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2017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应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2030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为了加快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住建部同环保部、水利部、农业部组织制定了《工作指南》,其主要内包括:总则、城市黑臭水体定义、识别与分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方案编制、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技术、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组织实施与政策保障。

对此,住建部部城建司副司长章林伟公开表示,“这是国家层面首次制定包括排查、识别、整治、效果评估与考核在内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长效机制。住建部还将会同环保部等部门建立全国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定期发布信息,接受公众举报。”

“全国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还在筹建当中,近期即将开通,暂无十分具体的时间表。”住建部的一位官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

九成百姓满意才算达标

“由于黑臭水体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凭感官可以判断。所以《工作指南》的一个亮点是,在黑臭水体的识别标准和效果评估上,建立了公众参与机制。”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高级工程师钟晓红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

《工作指南》指出,所谓城市黑臭水体是指城市建成区内,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和(或)散发令人不适气味的水体的统称。

根据以往掌握的水体污染和投诉情况,城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对所有城市水体的黑臭情况进行预评估。

对于可能存在争议、预评估结果为无黑臭的城市水体,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城市水体周边社区居民、商户或随机人群开展调查问卷,进一步判别水体黑臭状况。

原则上每个水体的调查问卷有效数量不少于100份,如认为有“黑”或“臭”问题的人数占被调查人数的60%以上,则应认定该水体为“黑臭水体”。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手机二维码形式完成公众调查。

《工作指南》指出,城市黑臭水体分级的评价指标包括透明度、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和氨氮,并制定了分级标准。根据黑臭程度的不同,可将黑臭水体细分为“轻度黑臭”和“重度黑臭”两级。

具体而言, 国家要求,水体黑臭程度分级判定时,原则上可沿黑臭水体每 200-600m间距设置检测点,但每个水体的检测点不少于3个。连续3个以上检测点认定为“重度黑臭”的,检测点之间的区域应认定为“重度黑臭”;水体60%以上的检测点被认定为 “重度黑臭”的,整个水体应认定为“重度黑臭”。

《工作指南》要求,各城市应根据黑臭水体识别和分级结果,综合考虑整治工作难易程度,编制城市黑臭水体清单,清单内容包括水体名称、起始边界、类型、面积/长度、所在区域、黑臭级别、水质现状、整治责任主体及具体责任人、达标期限等。

根据《工作指南》,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主要采取第三方机构评价法或专家评议法,其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和依据应包括公众调查评议材料、专业机构检测报告、工程实施影像材料、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

城市人民政府可委托专业调查公司或第三方评估机构,采取公众调查问卷的形式对黑臭水体影响范围内的社区居民、商户等,进行水体整治前后的效果调查。原则上每个水体的调查问卷有效数量不少于100份,如90%以上的问卷对黑臭水体工程整治效果答复“非常满意”或 “满意”,则认定该水体达到整治目标。

控源截污和内源治理是基础

《工作指南》提出,城市黑臭水体的整治应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活水循环、清水补给;水质净化、生态修复”的基本技术路线具体实施,其中控源截污和内源治理是选择其他技术类型的基础与前提。

值得关注的是,《工作指南》对每一种技术都明确了适用范围、技术要点和限制因素。例如截污纳管技术截污纳管是黑臭水体整治最直接有效的工程措施,也是采取其他技术措施的前提。

它的适用范围为,从源头控制污水向城市水体排放,主要用于城市水体沿岸污水排放口、分流制雨水管道初期雨水或旱流水排放口、合流制污水系统沿岸排放口等永久性工程治理。

该技术的要点是,通过沿河沿湖铺设污水截流管线,并合理设置提升(输运)泵房,将污水截流并纳入城市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对老旧城区的雨污合流制管网,应沿河岸或湖岸布置溢流控制装置。无法沿河沿湖截流污染源的, 可考虑就地处理等工程措施。严禁将城区截流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河流下游。实际应用中,应考虑溢流装置排出口和接纳水体水位的标高,并设置止回装置,防止暴雨时倒灌。

《工作指南》也解释了这一技术的限制因素:工程量和一次性投资大,工程实施难度大,周期长;截污将导致河道水量变小,流速降低,需要采取必要的补水措施。截污纳管后污水如果进入污水处理厂,将对现有城市污水系统和污水处理厂造成较大运行压力,否则需要设置旁路处理。

同时,国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应明确城市水体日常养护和水质长效保持经费来源,并将政府承担的有关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后期养护,建立以整治和养护绩效为主要依据的服务费用拨付机制。

此外,根据住建部安排,今年11月底前,各省要完成本地黑臭水体整治计划上报。从明年开始,将定期通报各地黑臭水体整治进展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整治不力、未按期完成整治目标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约谈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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