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是个利益主体而不是简单的价值共同体,所以,在制定国企改革方案时,既要立足于中国现实,也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在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上,不能顾此失彼,必须坚持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如何确定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标准问题上,学术界出现了巨大的分歧。
部分学者认为,应遵照市场经济基本规律,比照人才市场价格确定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国有企业经营目标与民营企业不同,一些国企承担着政策性业务,还有一些国有企业实行垄断经营,如完全比照人才市场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标准,有可能会出现搭便车现象,甚至有可能会出现巨大的副作用。当年克莱斯勒公司总裁雅科卡主动降低自己的工资标准,目的是要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而苹果公司创办人史蒂夫·乔布斯长期实行低工资,目的是为企业科技创新积累更多资金,如参照这些企业家的标准制定国企负责人薪酬标准,国有企业负责人是否愿意?
笔者认为,在制定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开放性。如果属于国有大型骨干企业,那么,应允许其负责人做出双向选择。如参照公务员标准制定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标准,那么,国有大型企业负责人可坐上直通车,随时转换公务员身份。这样做一方面可提高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荣誉感,另一方面也为国有企业负责人进入国家机关打开方便之门。
过去一些学者尖锐批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旋转门”制度,认为国有企业负责人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很容易出现分配不公的现象,所谓“胜者通吃”。国有企业负责人可选择保留公务员身份,按公务员的标准确定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标准;也可以放弃公务员身份,按合同的约定或经营责任书实行年薪制。如果国有企业负责人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确保了企业利润增长,那么,应依照合同约定或国有企业负责人签订的经营责任书获取收入。如果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指标,没能按经营责任书规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甚至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那除了追究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违约责任。总而言之,在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改革方面,必须坚持中国特色,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绝对不能东施效颦,以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严重失衡。
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标准是否应与国有企业职工的收入挂钩?有关方面认为,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负责人的薪酬标准不宜过高。制定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改革方案,必须充分考虑国有企业职工收入水平,逐步缩小国有企业负责人与国有企业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防止出现新的分配不公。这种观点表面上看似乎注意到了国有企业的性质,注意到了国有企业负责人和国有企业职工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但是,忽视了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忽视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稀缺性。
在任何国家,优秀的企业家都是稀缺人才,正因为如此,优秀企业家的价格通常要高于普通职工。西方国家的一些大型企业之所以实行高工资制度,并且对企业负责人实行期权奖励制度,原因就在于,企业负责人是高级人才,他们有能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牢牢把握战略方向。假如把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标准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挂钩,那不仅会扭曲企业家人才市场的价格,而且更主要的是,有可能会出现新的平均主义,会造成实质上的大锅饭。要使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收入逐步增长,应当从实际出发,既要考虑企业的利润分配情况,同时也要考虑国有企业职工岗位的需求程度。
在机器人时代,许多国企的职工岗位可被机器人所取代,因此,国企应尽力提高企业职工的素质,通过在职培训或进修教育等方式,增强国有企业职工的竞争力,促使国企职工通过自身努力不断争取更好的岗位,获得更高收入。因此,国有企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应向上看而不应向下看。不能因为一些国企职工收入相对较低而限制国企负责人的收入,那样将会导致国有企业失去竞争力,将会导致国有企业人才流失。
还有少数学者认为,国企负责人获取的收入实际上是国家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对国企负责人的个人收入征税,那有可能会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现在一些国有企业负责人已将个人所得税转嫁给企业,逃避国家税收负担。因此,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不能加重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税收负担,不能让国企负责人实际收入减少。这种观点貌似有理,但却把不同性质的问题纠缠在一起,违反了基本的逻辑论证关系。国企负责人获取高额收入之后,依法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作为公民应尽的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通过修改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减轻公民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但在法律未修改前,国企负责人理当率先垂范,不能以各种名义或方式将个人税收负担转嫁给国有企业,因为那样做是典型的侵吞国有资产。
国有企业是个利益主体而不是简单的价值共同体,正因为如此,在制定国企改革方案时,既要立足于中国现实,也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在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问题上,不能顾此失彼,必须坚持市场化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如果国企负责人主动放弃薪酬,公众应当鼓励。如果国企负责人依合同约定获取高额收入,公众也应当予以理解。毕竟国企改革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在改革过程中可能会让少数国企负责人从中受益。
为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进入国有企业并安心在主管位置上尽心尽力,确保我国国有企业的各项改革顺利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制定国有企业法,从法律上确定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标准。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