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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金融监管体制重在协调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杨涛 2015-11-10 10: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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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期的“十三五”规划和五中全会决定中,都提出了改革和完善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的要求。在11月9日的国务院新闻办吹风会上,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伟民再次强调了,“根据前一个阶段资本市场的波动,也适应国家金融发展混业越来越多的趋势,所以要对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

我们看到,首先,现有分业监管格局下的最大问题,在于各部门的协调困难。自2000年以来,关于金融监管协调的讨论在国内一直不绝于耳,2003年“三会”之间的协调尝试,以及2008年央行“三定方案”里对协调机制的强调,2013年确定央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这些都没有从根本上促使这一机制真正落实。

之所以强调协调监管的重要性,既因为银行、证券、保险的边界变得更加模糊,也是由于交叉监管领域的所谓“新金融”的蓬勃发展,以及各种“影子银行”或“银行的影子”所带来的挑战,这特别体现在现在的各种互联网金融创新上。在历次市场动荡和风险积累中,我们都看到某些“失控的创新”往往发生在监管部门的职能重叠或空白区,使得资金流向和产品创新都超出了原有机构业务边界,监管者很难预判风险点。因此,迫切需要强化更高层面的常设性监管协调机制,如在国务院层面设立金融稳定委员会。

其次,以支付清算体系为核心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也不断面临新技术、新制度和金融中前台业务变化带来的冲击,迫切需要进行更有效的监管协调。美国次贷危机的最主要教训之一是使人们认识到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性,除了大银行和大投行之外,全球近年来都更关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2012年4月,CPSS(后更名为CPMI)和IOSCO共同发布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成为指导各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包括支付系统)、中央证券存管、证券结算系统、中央对手以及交易数据库等。

虽然各国对PFMI的落实执行进度不尽相同,同时体现在本国法律、法规、政策中的具体要求也存有差异,但各国均朝着完整、一致遵守PFMI的方向在努力,这体现了危机后各国在对金融市场的认识以及金融监管的思路上存在某种共识。实际上,现有支付清算市场发展中面临的一些问题和挑战,很大程度上也源自于在制度协调、监管协调方面面临的跨界挑战。借鉴《多德-弗兰克法案》赋予美联储更丰富的支付清算体系监管协调职能,我们也可考虑尝试由央行牵头设立国家支付体系协调委员会或工作小组,有效服务于完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目标。

最后,在人民币国际化和金融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金融监管协调也需注意对外协调问题,应充分考虑国际因素的冲击、加强与各国监管部门的协调,同时在有效对接全球金融监管主流规则同时,积极探索适合国情的发展道路。(编辑 祝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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