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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构建投资者友好型市场治理体系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丹丹 2015-11-17 08: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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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我国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具体部署,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当中一个重点内容就是保护资本市场广大投资者利益。近年来,无论从制度建设还是操作实践层面看,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力度、质量都在日益加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指导意见》既是提振投资者信心的纲领性文件,也是督促金融机构见贤思齐的行为指南。他建议,下一步可以从五方面进一步构建投资者友好型的资本市场治理体系。

投资者保护成效显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指出,近年来国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给予了非常高的关注。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执法监管机构,均从不同角度、各自职能出发,在建立和推进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方面落实相关措施。比较明显的是各金融管理部委都设立了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这些部门职能集中,就是保护投资者权益、开展消费者教育。

具体到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建设在全面推进,这几年颁布了若干相关规则,出发点都是基于投资者保护。“在各方的努力之下,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状况有很大的改进,包括投资者教育逐步完善,投资者素质得到很大改善,投资者权益保护意识有所增强。目前,纠纷的处理机制虽然尚不完善,但是处罚机制已经取得进步。”赵旭东总结。

确实,近年来,无论从制度建设还是操作实践层面看,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力度、质量都在日益加码。

从制度建设看,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从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等九方面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随后,证监会及时调整、增加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中小投资者权利义务,完善经济赔偿制度,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维护的法律责任。

从操作实践看,近年来证监会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健全上市公司股东投票和表决机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中小投资者赔偿制度。今年以来,证监会开展“公平在身边”投资者保护专项活动,开展“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打击证券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并决定建设投资者教育基地等。

值得一提的是,本轮发行体制改革推出的新措施,从完善立法、制定惩戒机制、强化信息披露、强化中介机构责任要求等方面,进一步体现了落实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要求。

进一步构建友好型市场治理体系

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稳定,必须要牢牢抓住投资者权益这一核心要素。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刘俊海建议,资本市场必须强调良法和善治,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是指起草期货法、修订证券法以及其他配套立法。刘俊海建议,证券相关法律应该以此次股市异常波动为契机进行修订,核心内容就是保护投资者权益,建立投资者友好型投资环境。

具体而言,他建议法律中应该规定强制分红制度;引入更标准的惩罚和赔偿制度;引入公益诉讼制度,真正实现投资者零成本维权;明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值得指出的是,此次《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金融机构应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在刘俊海看来,更重要的是善治,即改善传统的资本市场治理机制,他建议从五方面建立投资者友好型的资本市场治理体系。

其一,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鼓励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慎独自律,从惩戒和奖励两个角度双重自律。其二,规范行业自律,行业协会要提高风险意识,防范风险外溢,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其三,行政监管要转型,证监会要放权、赋权、维权。放权是指简政放权,赋权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权是最核心的,即维护投资者权利。其四,建立快捷高效的资本市场纠纷解决的金字塔结构。他建议,50%以上的纠纷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了的通过民间调解,再解决不了的进行行政调解,更其次可以通过仲裁机构,最后实在解决不了可走诉讼程序。其五是社会协同共治,比如媒体监督、学者批评、投资者组织等。

赵旭东指出,对于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这次《指导意见》本身提出了非常具体的目标和要求。具体到资本市场,他指出,要建立证券产品和证券服务的合同条款审查制度,由相关的监管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机构对标准格式合同进行审查和控制,建立专业统一的强制把关,确立对投资者保护的最低门槛,不能让不公平的合同条款进入市场。

他进一步解释,目前虽然某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条款看起来是当事人自愿协商,但实际上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当事人总是处于不对等状态,投资者不可能也没有条件对交易条款进行实质谈判,“说起来是契约自由,但其实是无奈地被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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