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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需要强有力的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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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环保部公开点名通报批评15个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评单位。这15个项目环评报告书公众参与中的“公众”,要么无法取得联系,要么回应说未填过调查表。环保部称,这些项目环评的公众参与实际上是在走形式。

经2014年修法后的环境保护法的第二章第十九条明文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是环保工作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事前不做好环评,事后影响当地环境,而且,一旦这些项目上马,就很难让它们停工。环保部点名批评15个项目的环评工作,再次向我国环保工作发出警示:环评报告书的质量还需提高。那么,该如何提高呢?

负责环评的中介,其中一些是政府的下属单位,近年来随着政社关系改革以及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推动,才不断与政府脱钩。这是积极的方面,不过,环评报告书存在质量不高的现象,说明“脱钩”的改革仍然面临考验。对于这些中介来说,其中的利益关系是显而易见的,建设单位要开工,将环评工作委托出去,如果没有通过环评,那么这家中介以后可能就难以再次得到建设单位的委托。这些被推向市场的“脱钩”的中介,当然要面对经营与竞争的压力。因此,环评工作便出现了走形式的现象。环评报告书质量不高,究其原因,在于环评工作中监督不够,也就是说,这个链条基本是个闭环。

经修订的环保法第五章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主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上述被批评的15个项目的建设单位,已被责成重新开展公众意见调查工作。但是,这不能完全杜绝以后没有类似现象发生。

要想提高环评工作的质量,必须有公众的有效参与以及媒体的积极监督。环保法中规定了,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证民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集体诉讼权,还应该持续推进,比如,一地民众可以因为某些项目可能使当地环境面临风险而提出诉讼。

除了环保体系的努力,更高的行政层面也应该通过制度安排为环保工作助力。一些环评不合格的项目之所以能够开工,主要还是在于地方的态度,追求GDP的冲动导致地方对这些项目其实是趋之若鹜的。相比于长期才能看到效果的环保工作,短期的GDP增速对地方更重要。要改变这种局面,有赖于GDP考核制的不断淡出。(编辑 欧阳觅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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