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沪深交易所、股转系统之后,一个由证券业协会管理,定位于全国性机构间的私募市场正在加速构建。
4月27日,中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下称报价系统)下发《报价系统增信产品业务指引(试行)》、《报价系统投资授信业务指引(试行)》,对报价系统内的产品增信、投资授信业务进行明确。
事实上,这已是4月份报价系统针对交易机制等制度约束层面下发的第九次通知;而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自4月12日至4月26日的两周内,报价系统已连续修订或发布11份业务指引或规则。
据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报价系统交易制度的快速完善,与监管层有关资本市场建设上的两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两系统(股转系统、报价系统)布局目标不无关联。
多业务迎来明确
自4月12日的两周以来,由报价系统发布的这11份业务规则、指引涵盖资产拍卖、资产转让、登记结算、代理交易、股权登记、做市、报价商、私募股权融资、增信、授信等多个环节。而在相关指引、规则下发后,报价系统的上述业务及环节也将得以推进。
值得一提的是,其中的部分业务在报价系统上尚未形成形态。其下发《资产拍卖业务指引》便是如此,其拟允许在报价系统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对标的资产进行拍卖,但前提是拍卖业务也需要获得报价系统的认可,即企业需要在报价系统进行注册成为拍卖人,才能接受资产转让方委托开展拍卖业务。
在业内人士看来,由于报价系统投资主体较多,因此该类业务的开通有利于部分机构从事不良资产等资产处置活动,降低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
“一般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在出现坏账时要处置不动产、股权等质押物,往往也有稳定的资产处置渠道,但不良率提高后,处置转让不良资产的需求提升了。”北京一位股份行公司业务部人士称,“这样用拍卖的方式把资产处置平台化,将提高资产处置的效率,另外机构也可以作为拍卖人做中介,比如法院有这个需求,但他无法注册成为拍卖人,这时候中介机构可以受托来做这个事。”
此外,该批规范的业务范围还包括单次资产转让业务,而据《指引》规定,可转让的资产类别包括票据资产、债券、仓单、存款单、资管计划、大宗商品乃至专用权、专利权等财产权。
而该业务也引发了市场对报价系统成为同业间资产转让套利模式的猜想——同业业务遭到127号文约束后,部分银行与资管机构在寻找交易场所对部分资产进行转标、转让等逃离操作。
“许多中小银行认可地方金交所挂牌资产是标准化资产,不排除也会认可报价系统是转标通道,另外就是通过交易所可以绕开底层资产的穿透,规避信贷额度和打包还原的问题,另外还可以转让不良资产。” 北京一家基金子公司中层人士称,“对于交易平台来说,他们也愿意做这个事,因为这样能够促进交易市场规模。”
引入做市机制
除资产转让外,该批业务规范还为报价系统引入了做市交易机制。
4月21日和25日,报价系统连续发布《做市业务指引(试行)》、《私募股权报价商业务指引(试行)》、《私募股权估值商业务指引(试行)》等多个文件,对报价系统定位的私募股权的做市机制进行勾勒。
根据规定,报价系统可做市产品不仅包含私募股权,还包括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收益凭证、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私募产品,而做市机制将包括双边报价做市和回应询价做市两类。
加入报价系统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银行、私募基金等机构若想成为做市商,也需要满足净资产不低于一亿元 、具有以自营资金开展业务的能力与权限等九项条件;此外针对私募股权定价难的问题,还引入了“估值商”制度。
报价系统的多项业务得以放行和约束,与监管层将其定位于全国性私募间市场的发展目标不无关联,而在证券业协会的管理下,其或亦被视为沪深交易所、新三板之后的证券市场的“第四极”。
“报价系统目前还处在发展期,因为要打造全国互联互通类的私募市场,所以未来还有较大的想象空间。”一位接近中证协的券商人士表示,“之前监管层提出过‘两所两系统’的提法,这也明确了报价系统在多层次市场中的重要性。”
但也有业内人士指出,报价系统目前开展转让的私募债、资管计划等产品,沪深交易所的固收平台已提供了转让服务,这意味着报价系统的部分业务有重复建设之嫌。
“其实券商柜台还好,许多产品已经出现在交易所平台了,比如资管计划,既挂在交易所又挂在报价系统,可能会有重复建设的问题。”华南一家券商场外市场部负责人指出,“而且现在报价系统的产品规模仍然比较有限。”
数据显示,报价系统历史成交笔数为25.21万笔,成交规模达3791.72亿元;4月27日其单日成交规模约为1.6亿元,活跃度远低于新三板市场。
不过从投资者数量上,报价系统的投资者规模却并不小;截至4月27日,投资者开户数已达464.31万户,而截至去年底,新三板的投资者人数也仅为22.13万户,即报价系统开户数已达股转系统的21倍之多。
(编辑:罗诺,邮箱:robin_16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