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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大考 金融行业如何面对

来源:经济观察网 作者:李军 2016-05-08 07: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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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包括金融业在内的行业正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政府推行如此税改的初衷是为完善抵扣链条、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并促进产业升级,不过由于金融业涉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业务类型复杂,如何确保营改增平稳过渡实施的挑战不容小觑。

在笔者看来,金融行业的营改增看似简单,即从原来的营业税5%改为增值税6%,且进项可以抵扣,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很多金融企业仍然面临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从而导致其营改增工作道阻且长。

金融企业税负的影响因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下称为《通知》)规定,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金融业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税率6%,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征收率3%。

从财务指标的影响而言,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后,原本可以全额确认的收入在价税分离之后将有一定程度的减少。

不过,金融企业在成本费用端,可以取得一些进项抵扣,如采购各类设备、购买或租用不动产(经营用)、咨询业务采购(法律,财税咨询等)、基建或装修类项目等。这些项目从原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变成净额(不含进项税)计入,将导致成本费用的降低。另外, 原先企业需要承担的营业税也已取消。

金融企业的实际税负和利润水平,主要受几方面因素的影响,即1)企业对于各项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及不征税收入能否准确地划分;2)销项税能否向下游客户转嫁;3)成本费用端有多少进项税可以抵扣。当然营改增实施过程中所需要进行的系统改造,增值税发票管理岗位的设置等也会造成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

银行的挑战

金融行业的营改增看似简单,即从原来的营业税5%改为增值税6%,且进项可以抵扣,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很多金融企业仍然面临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这次营改增,对于很多金融行业来说,也是一个重大考验。

先来谈谈银行业,营改增前后银行业的流转税税负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原先适用金融行业营业税税率为5%的银行,营改增之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此种情况下,银行的流转税税负可能会有小幅增加。

第二种情况:在营业税税制下一些适用金融行业营业税税率为3%的银行(例如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营改增之后,如果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银行的流转税税负可能有较大幅度上升。

第三种情况,上述提及的在营业税税制下适用3%税率的银行,营改增之后,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下称46号文)有关简易计税的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的征收税率缴纳增值税。此种情况下,银行的流转税税负变化不大。

导致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下流转税税负上升的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税率上升,从5% (或者3%)上升至6%,后者的税率变动达100%;二、进项税抵扣不足:银行支出端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比较小;占据支出总额比例较大的项目如利息支出和人工成本,均不得抵扣进项或无从抵扣;三、免税项目减少。在营业税制下,银行在实务操作中适用免税的项目较多,如同业往来收入基本免税,但在增值税下,根据现行政策,可免税的项目较少,仅限于36号文和46号文当中规定的限定条件的免税项目。在一些具体业务的征免税政策不明确的情况下,企业可能选择按照征税处理。

36号文中对有关金融行业的政策做了框架性的规定,但一直未有更加明确的针对银行业的实施细则出台。46号文也仅是对一部分具体政策给予了明确,比如明确了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但鉴于银行业务的复杂性,仍有诸多不明确之处,造成银行在具体落地操作中的困惑。例如,《通知》规定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这延续了原营业税中“存款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但《通知》并未对存款给出定义,比如同业存放是否属于存款,能否适用不征收增值税的政策,目前各地税务机关也有不同解读。

营改增后,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银行,只有在销项税负可部分转嫁给下游客户,进项端税负可充分合理抵扣的情况下,银行的利润水平才会有一定的上升。

是否可以转嫁销项税负给下游客户,取决于银行的议价能力,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同业操作以及客户能否抵扣进项。对于中间业务收入,如果客户是非同业的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理论上对增值税转嫁的抵触会较少,但仍需考虑同业的定价策略,供求双方的谈判地位以及客户对其税负支出以及现金流的敏感度。而对于贷款服务,客户不能抵扣贷款利息的进项税,对增值税转嫁的抵触会比较大。

同时,现行政策下的免税收入均有一定条件限制,导致银行需要在现有核算账套基础上进行科目设置的详细拆分,使得免税收入可以单独核算。由于时间的限制,有些银行可能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科目重设,导致可能需要放弃部分收入免税事项,从而进一步对利润水平造成挤压。

中间业务加大是个复杂的问题,例如简单的将“息转费”对于银行税负减轻没有促进作用,如果是正常的可抵扣的中间业务,要看市场整体消化情况,应该有一定程度的增加,例如部分保险可能会加大银行的代销,以增加进项抵扣(自销的人力成本不能抵扣)。

除了利润水平可能下降带来的挑战外,银行业的系统改造工作非常复杂,如何在较短的期间做好准备,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保险业务模式受较大影响

对于保险行业来讲,营改增会对保险公司的税负和业务模式产生较大影响。传统保险行业竞争较为激烈,客户以个人居多,且面临着保监会的严格监管,因此对于非免税的险种(如车险,财产险,意外险等),提高保费转嫁增值税的可能性较低。与此同时,由于大部分赔付支出(如医疗费用,标的物毁损赔付)都可能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此消彼长之下,保险公司的税负将有上升的风险。

鉴于此,目前保险公司均在探寻通过改变业务模式降低增值税税负的可能性,如增加保险公司直赔的比例,直接与汽车修理厂等一般纳税人供应商签订理赔协议,从而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以及增加机构代理的比例,以获得更多的手续费支出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同时,一般大型保险公司为了便于管理、降低成本,通常由总公司进行统一的大宗采购,购进包括电脑设备、办公用品、保险业务相关软件等供下辖各分支机构免费使用。按照目前行业惯例,一般大型保险公司总公司以管理职能为主,不开展保险销售业务,仅从事再保险相关业务及投资业务,取得的收入类型一般为再保险收入和投资收益,增值税销项税金额可能不足以完全抵扣采购设备及软件相关进项税额。按照目前保监会的要求,保险公司总公司也可能很难将采购的设备、软件“转售”给下辖分公司并收取费用。由此可能造成下辖分支机构多缴税款而总公司进项长期进项挂账,现金流会有一定影响。

为此,除了研究由各机构自行采购或者向分支机构收取服务费等解决方案之外,各保险公司也在积极向总机构主管税务局申请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增值税,从而达到平衡总分支机构的税负,同时节约税务管理成本的目的。目前部分省份的国税局已经向省内大部分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明确了汇总缴纳的范围,日常管理和纳税申报的方法,其他省份也在积极讨论研究相关问题。

然而,保险业目前仍然存在政策不明确的地方。再保险是保险公司用于降低风险的常见业务模式,在再保业务中,分入保费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分出保费是否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保摊回手续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等均不甚明确。目前保险公司正在积极向保监会和主管税务局反应,也期待相关的法规细则能尽快出台。

基金业需更多明确政策

对于基金行业来讲,目前政策不明确的地方要更多一些。

目前《通知》明确,基金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当按照6%缴纳增值税。但是,对于基金持有期间取得的分红收益,却没有提及。分红收益究竟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如果在征税范围内,是按照贷款服务还是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交税,这些都亟待明确。另外持有到期赎回的基金产品,处理方式与转让是否有区别,也是广大基金公司希望能够明确的问题之一。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也就是说,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基金财产与基金公司是独立分开的。然而,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基金财产尚不具备纳税人资格,不能独立纳税。这就造成了法律主体与税收主体的差异。

由此产生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产品的投资对象能否取得发票进行入帐甚至进项抵扣,如果可以,应该由哪一方开具相关发票(基金财产不是纳税人,不能开具发票;投资者与投资对象无直接关系,也不能开具发票;基金公司、托管机构并不是投资收益的取得人,不应开具发票)。

基金管理公司收取的基金管理费、手续费、服务费等,是直接从基金财产上收取的,而并不是直接向投资者或投资对象收取,那是否就不需要向投资者或投资对象开具发票。由于基金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与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的,其中会约定基金管理费、手续费、服务费等的收取比例,从税法的角度来看,是否意味着投资者据此有权要求基金公司开具发票?另外,对于基金的投资,很多也是由基金公司与投资对象或其拥有方直接签订合同的,这是否也意味着投资对象或其拥有方也有权要求基金公司开具发票?由于纳税主体问题,基金公司是否需要穿透基金财产,直接向投资者/投资对象开票?如果是的话,到底应按照实际收取的服务费用金额向投资者开票,还是按照基金财产收取的整体金额(包括投资收益等)向投资对象开票,如何能够对此核算清晰(目前很多数据都在代销机构手中,基金公司往往没有明细到每一个投资者的信息,因此很难核算清楚从而准确开票),这些都是目前基金行业公司非常头疼的问题。

另外,基金公司产品在银行代销模式下时,由于银行代销渠道会对手续费收取部分通道费用分成,基金管理公司和代销渠道机构到底如何给投资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分别开具自己的部分,还是由代销机构先统一开具、再由基金公司向代销机构开具其享有的部分,或者相反,也有待进一步研究明确。

应对举措

综上所述,金融行业营改增任重而道远,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们建议,金融企业应当积极与行业协会一起向行业监管机构协商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亟待明确的问题,并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以便相关部门参考。另外,行业企业应当抱最大希望,尽最大努力,做最坏打算,持最好心态,抓紧时间,积极做好自身的各项准备及实施工作,尽力实现营改增的平稳过渡。

这些准备实施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联系,结合自身组织结构,申请适用汇总纳税政策(省内汇总)。

2)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配合,做好营改增前的一系列征管准备工作,包括补充完善税务登记信息、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增值税发票申请、开票器具的发行与培训、各类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资格备案、开通网上申报系统,并按期申报缴纳增值税。

3)全方位评估营改增对收入和成本费用核算产生的影响及带来的利润变化,分析进项税金对现金流及融资成本的影响、对产品服务的定价机制做出修订、调研供应商信息,完善供应商管理。

4)研究衔接方案,对于工作进行优先级的排列,结合营改增具体政策综合调整商业合同条款模板、考虑对经营模式进行转型升级(爱基,净值,资讯)。

5)对业务方案执行和流程进行调整,细化系统改造工作;完成价税分离系统调整,满足增值税核算要求;关注增值税风险控制,针对核算系统与纳税申报、发票升级版系统的对接,合理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做出系统调整。

6)修改增值税管理的各项流程制度、编写操作手册、确保增值税合规。熟悉发票升级版系统要求,正确开具发票;掌握增值税发票领用存要求,规范使用发票;了解抵扣期限规定,确保取得的进项税额足额抵扣。

7)关注营改增后续配套文件,跟进陆续出台的各类政策解释和操作办法,及时分析对本环节的影响做出应对。

(作者系普华永道中国中区公司税业务主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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