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东明指出,僵尸企业边界比较模糊,国内外尚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
本报记者 夏旭田 北京报道
作为今年五大重点任务的头一项,各地去产能的目标日渐清晰。据21世纪经济报道梳理,近日已有广东、重庆、浙江、山西、四川、青海、贵州、湖北8个省市提出了各自去产能的目标。
去产能过程中,处置僵尸企业首当其冲。近日权威人士在《人民日报》上就此表示,要勇于处置僵尸企业,“保人不保企”,该关闭就关闭,不要动辄搞“债转股”和“拉郎配”式重组。
但在去产能过程中,各地面临着僵尸企业认定标准不一、企业破产难以及人员安置难等三大难题。
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袁东明认为,相较于上一轮改革,中国已具备了更为强大的托底能力和劳动力吸纳空间,不能像上一轮一样造成大量职工下岗,建议本轮人员分流应当“多改制分流、少下岗分流”。
僵尸企业认定难
有消息称,由发改委和工信部等部门起草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方案近日有望出台,而各地对僵尸企业的处置早已引弓待发。
比如广东省近日出台的去产能行动计划明确,到2018年底,将基本实现僵尸企业市场出清;青海省近日更是专门公布了省属出资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方案,初步确定了分类处置的31户僵尸企业。
“欲去产能,必先除僵尸企业”在中央和地方取得了广泛共识,不过关于僵尸企业的界定标准并不一致。
袁东明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僵尸企业边界比较模糊,国内外尚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
比如,山东对僵尸企业的表述是丧失自我修复能力的企业;宁夏的表述是资不抵债、扭亏无望;而河北则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之后专门附上了对“僵尸企业”的名词解释: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的企业。
不过袁东明认为,确定哪些企业是僵尸企业,不能用行政手段“一刀切”,应当在政府强化环保等监管执法的同时,更多地依靠市场化的选择。“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有股东,应让企业股东根据企业实际效益、行业发展前景等实际情况来判断,该重组就重组、该清算就清算。”
袁东明等人近日在一篇文章中建议,处理僵尸企业的政策重点关注三类企业:长期停产且占用社会资源的企业,环保安全不达标且无力转型升级的重化工企业,历史包袱沉重、连续亏损的国有企业。
债转股、“拉郎配”式重组背后的企业破产难
伴随着钢煤等产能过剩领域债务危机的频发,债转股近日引发热议。权威人士则认为,对于该破产的企业不能动辄“债转股”。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周放生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目前企业负债率过高不是由国家政策造成的,而是由企业盲目扩张造成的,当前大力推债转股只能是击鼓传花的游戏,治标而不治本,从长期看还会鼓励道德风险。
袁东明表示,上一轮债转股由于周期性因素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当下在前景不明的前提下推广债转股过于积极,会造成更多僵尸企业。
不过,他认为对于管理有序、效益良好、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是可以有序推进债转股的,但要在体制机制上堵住企业可能会钻的漏洞,避免债转股成为企业逃废债的一场盛宴。
重组是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袁东明表示,此前的一些国企重组,是用行政捏合的方式推进的,“让好企业背差企业”的做法未能成功,反而拖累、拖垮了好企业。此外,行政手段捏合的重组能否切实起到去产能的作用,也需要打一个问号。
债转股和重组的背后,是中国企业极低的破产比例。和中国数量庞大的僵尸企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的企业少之又少,企业有进无出,影响经济新陈代谢的同时,也造成了大量的僵尸企业。
袁东明认为,中国企业破产难的原因在于:企业主、管理层担心破产审计和查税;银行等债权人不愿让隐形损失显性化;破产程序复杂,地方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能力有限;地方政府担心GDP而不愿配合;土地性质复杂处理难度大;国企职工安置难度大等。
周放生则表示,当前很多企业观念还停留在老破产法的层面,应在意识上消除社会对于破产的过度担忧。“现在各方面对破产都极为惶恐,听到破产就以为是企业完蛋了,其实他们不知道2007年破产法已经引入了重整的概念。企业是可以在破产重整的框架中实现重生的。”
安置员工:反思下岗分流与劳动合同法
正如权威人士所言,对僵尸企业的处置、对产能过剩行业的调整必然会引起下岗压力显性化。
不过袁东明认为,相较于上一轮改革,中国有更为完备、强大的托底机制和能力,以及更充分的腾挪的空间。
袁东明介绍,中国目前已初步建立健全了一套社保体系,当前财政托底的能力更为强有力,中国已经拿出1000亿的奖补资金,主要就是用于职工安置的;此外,服务业的比重已经超过50%,而服务业能够吸纳更多的转岗职工;最后是中国在“双创”等政策的鼓舞下,2015年中国每天新增企业数量近1万家,这有利于转岗职工创业,而创业又进一步带动了就业。
周放生认为,不能再像上一轮一样以转岗名义,行下岗之实,他建议本轮人员分流应当“多改制分流、少下岗分流”。
值得注意的是,这轮下岗的行业和地区较集中。袁东明认为,针对过剩产能严重的地区可以制定一些地区性特殊政策,有针对性地解决其问题。
重化工业是去产能的重点和难点。袁东明认为,这一领域的去产能应与国企改革协同推进。
权威人士称,当前产能过剩给我们的教训是,距离上一轮国企改革10多年后,国企“人浮于事”仍很严重,职工“下不来”、“裁不掉”等问题依然突出。
周放生认为,由于近十年国企的盲目扩张,使得本已“瘦身消肿”的国企再次出现严重的冗员现象,另一方面,他认为应该反思现行《劳动合同法》的一些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周放生认为,这是企业尤其是国企冗员的重要原因。
“如果认真执行,就必然使企业‘比国企还国企’。”周放生表示,为规避《劳动合同法》,不少企业不得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在《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下,很多企业只能进不能出,这是职工‘下不来’、‘裁不掉’的重要原因,我们应当反思这样的法律条文。”周放生说。(编辑 谭翊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