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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周放生: 中国需要一场市场化处置僵尸企业的启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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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来说,当经营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企业要学会自保,主动申请破产,进入破产保护,这样银行暂时就不能收贷了。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是可以正常运营的。许多民营企业主对这个不大明白,银行收贷资金紧张,就去找民间借贷,可能导致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现在各方面听到要破产都极为惶恐,认为破产就是企业完蛋了,职工失业了。其观念还停留在以前老破产法的认识。他们不知道破产重整的概念。

本报记者 夏旭田 北京报道

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前后的一段时间,周放生一直忙碌于纪录片《绝境求生》的放映。

这部片子历时数年完成,讲述了地处甘肃的僵尸国企中核钛白,尽管备受债转股、上市融资等体制呵护,却终究经营失败而面临退市、破产。为了挽救企业、保住职工岗位,重组方、大股东、债务人、企业职工、地方政府、法院等各方利害关系人展开了一场错综复杂的博弈,最终各方利益达成平衡,企业在破产重整后获得了重生。

中国当前规模庞大的僵尸企业该如何处置?国企在上一轮改革后为何又陷入困局?市场化地解决企业困境该如何操作?破产重整的推广存在哪些障碍?带着这些问题,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下称《21世纪》)专访了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周放生。

处置僵尸企业的市场化途径是破产法

《21世纪》:为什么要为中核钛白拍一部纪录片?

周放生:放在大背景下看,当前中国面临着严重的产能过剩,出现了大量的身处困境的僵尸企业,中国经济发展正不可避免地进入调整期,或是说阵痛期。

从经济周期四个阶段上说,我们已经进入“危机”阶段,我们希望可以超越这一规律,但实际上自1978年以来已经经历过几轮经济周期性调整。危机阶段最该做的就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现在我们逐渐认识到经济规律是不可违背的。

在这个大背景下才凸显出这个案例的价值,它的价值是告诉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身处困境的僵尸企业该怎么办?有价值的困境企业完全可能通过破产重整,实现浴火重生。

《21世纪》:对于中国的僵尸企业,该如何处置?

周放生:过去的办法大体上用的是行政方式,比如债转股、政策性破产、下压产能指标、定压产能进度。到了今天,仍然有很强的历史惯性,比如现在去产能,很多省份制定了必须削减多少产能的指标,或者制定了多少员工安置指标,这不是市场经济的方式。可是,一些政府部门官员对于行政干预已经习惯了,认为这种方式见效快。

这么多年来的改革实践证明,行政干预开始不能说没效,但它并不能最终解决经济面临的问题。而且本来可以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的问题,在行政干预下反而增加了难度,使整个经济继续为其付出代价。

《21世纪》:在本轮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应如何摒弃行政方式,实行市场方式?

周放生:首先要逐渐摒弃行政方式,没有破哪有立?行政方式最典型的有几种情况:

第一个是行政补亏。企业亏损了政府就给土地、给资金等各种资源,财政部1993年就明确规定,经营性国企不再补亏,20多年过去了,这种计划经济的做法仍然在延续。

第二个是银行续贷。为僵尸企业输血,这只能延缓矛盾、掩耳盗铃。这也使一些企业认为其可以不还贷。

现在银行比以前进步的是,一看企业不行,就马上收贷,但这又带来了新的问题,很多企业从本质上讲质量是不错的,可能只是受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等外部影响出现了困难。银行收贷是正常行为,但若反应过激、不加区分地一刀切收贷,也会导致一些好企业陷入绝境。

第三是行政式兼并重组。就是以行政方式强迫好企业去兼并困境企业,结果事与愿违,可能将好企业也拖垮了。不是“一帮一、一对红”,而是“一帮一、一起垮”。

凡此种种,都是用行政方式来解决僵尸企业问题。改革的方向就是市场方式,而最重要的市场化方式就是实施破产法。

这次经济结构调整,我们应逐步由行政方式向市场方式转换,途径就是破产法。

《21世纪》:怎样通过《破产法》来市场化地处置僵尸企业?

周放生:2007年开始实施新的《破产法》,最大的特点就是引入了国际上通行的“破产重整”的概念。对企业来说,当经营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企业要学会自保,主动申请破产,进入破产保护,这样银行暂时就不能收贷了。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是可以正常运营的。许多民营企业主对这个不大明白,银行收贷资金紧张,就去找民间借贷,可能导致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债权人,也应该学会用破产法武器保护自己权益,主动申请破产是对自身,也是对生产力的保护。

债务人、债权人双方都应用破产法武器进行自我保护,进入破产程序后,需要判断企业是否有价值,没有价值的企业就清算,市场出清,企业关门,职工安置;有价值的企业就重整,通过管理人制度、引入财务顾问、中介机构,制定重整方案,使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等各方面达成妥协、实现“再生”。

处置僵尸企业不能下指标

《21世纪》:僵尸企业走破产程序的比例很低,实施《破产法》当前最大的障碍是什么?

周放生:现在各方面听到要破产都极为惶恐,认为破产就是企业完蛋了,职工失业了。其观念还停留在以前老破产法的认识。他们不知道破产重整的概念。

重整的概念对中国企业太重要了,我们拍摄的企业改革案例故事纪录片《绝境求生》就是一个《破产法》启蒙片,也是一个如何用破产重整方式使有价值的困境企业浴火重生的启蒙片。中国需要一场市场化处置僵尸企业的“启蒙”。

《21世纪》:怎样理解破产法的“启蒙”?

周放生: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花旗银行、通用汽车公司都经历过破产。他们现在不是好好的吗?除了股东、企业、债务人和债权人外,政府部门、地方政府也都需要“启蒙”。

作为处置僵尸企业操盘手的地方政府,都倾向于使用行政方式,认为行政方式是“万能”的,但事实上行政方式不符合市场规则,造成了不公平。例如,有的“输血”,有的不“输血”;该清算的政府输血让它喘气儿,不该清算的可能错失良机,最后不得不被清算。

需要认识到,用市场方式解决问题见效慢,需要有一个过程。不能下指标、赶进度。不能急功近利,不能急于建功立业。

《21世纪》:用《破产法》市场化地解决困境企业面临的问题,除政府外,还面临哪些障碍?

周放生:法院也要根据《破产法》的实施,推进自身的改革。

一是部分法官对审理《破产法》案件经验不足。二是现行法院的考评制度主要以审理的个案数量为考评指标,审理破产案件比一般民事案件更耗时耗力,这使法官不得不选择审理一般性民事案件。现在要求各地方法院成立破产审判庭,新设的破产审判庭和其他庭室的考评制度应当有区别。

中介机构,包括评估、审计、法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是发挥市场作用的重要力量,现在中介机构也是经验不足,需要将更多力量和资源投入到破产重整的行业中来,需要学会如何做破产管理人、如何制定破产方案。

“依法治僵”应多重整少清算

《21世纪》:关于国企改革,和上一轮改革要解决的问题是否一样?

周放生:两轮改革国企面临的困境是一样的,产能过剩、出现大批僵尸企业的大环境大体是一样的。但政府应对的方法是不一样的。

受限于当时的实际情况,上一轮改革政府只能更多的使用行政手段。但是,现在已经有《破产法》,就应该更多地选择市场方式。

《21世纪》:怎样看上一轮改革中的兼并重组?

周放生:当时倡导多兼并少破产是为了稳定,而实际效果并不好,成功的案例不多,更多的情况是好企业被拖垮了。

建议将“多兼并少破产”调整为“多重整少清算”,二者都旨在实现社会稳定,但侧重不一。

《21世纪》:重整能否切实起到化解过剩产能的作用?

周放生:破产程序下的清算和重整都能起到去产能的作用,但去产能不是简单的减法。

进入破产程序后清算了的企业,无疑可以去产能,比行政的关停企业效果更好,因为清算后资产都变现了,人员遣散了,不可能再死灰复燃,所以清算比关停效果好。

重整也可以去产能,重整过程中,重组方会对被重组方进行市场判断,淘汰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落后产能,投入符合环保要求和能耗标准的新设备,这实质上也是市场重新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

《21世纪》:关于钢铁煤炭行业的去产能,目前发布了土地、人员安置、安全等一系列文件,其中制定了一系列的目标和行政措施,你怎么看?

周放生:我不赞成其中一些“一刀切”的做法。“定指标,赶进度”不符合市场规律,也不符合中央文件精神,中央22号文件强调的应该是“一企一策”。

《21世纪》:企业破产,其负责人往往面临着资产流失指控的担忧,该如何避免?

周放生:要有改革的容错机制,现在一些人改革的积极性本来就不高,整个改革都应该鼓励试错,建立容错机制。只要当事人没有贪腐行为,应当一律免责。

另外,要注意用法律保护自己,在这个意义上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法》处置困境企业,可以带来法律上的合法性,这正是避免国资流失争议、保护企业负责人的重要一个环节。所以,一定要“依法治僵”。

《21世纪》:当前,应该如何推动“依法治僵”?

周放生:一是指导思想上要明确依法治僵,依法治困,用市场的办法出清。该破产清算就破产清算,该破产重整的就破产重整。

二是斩断输血的渠道,明确规定不能输血,只能走市场的办法,更多的走破产法程序。

三是各方面都形成合力,当然,很难大家都兴高采烈、争先恐后地去破产。现在大家倒是争先恐后地做债转股,这不是好现象,道德风险在加剧。处置僵尸企业的动力机制应该建立在“市场倒逼,政府引导”的基础上。

盲目债转股将引发道德风险

《21世纪》:债转股是上一轮国企脱困的重要措施,是否适用于当下?

周放生:债转股是解决企业面临困境的一种方式,应当历史地看这个问题。

上一轮债转股(1998年)是对1984年财政部“拨改贷”政策的拨乱反正,是一种受限于当时时代背景、社会问题的权宜之计,是起到积极作用的。

(注:“拨改贷”政策改革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为贷款,国家对新设的国企不再投入资本金。1985年1月起,“拨改贷”在全国各行业全面推行。根据1992年颁发的《公司法》,“拨改贷”政策是不合法的。)

可是,现在的背景和当时已经完全不同。当下对债转股的讨论,与钢铁煤炭行业的债务问题有关。目前企业负债率过高,是由企业盲目扩张、盲目借贷的自身原因造成的。

简单的债转股实质上是默许、鼓励了企业盲目扩张,盲目借贷而逃避责任,将引发道德风险。所以,债转股之外,应更加重视用市场方式进行资本重整。优先选择履行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以内做债转股。

上一轮债转股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体制机制市场化问题并没有得以解决,只是将矛盾、危机后延了。所以,这一轮不能简单地搬上一轮的债转股了。

《21世纪》:债转股是否应写入《破产法》?

周放生:《破产法》中不需要写入债转股。《破产法》的实质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谈判。要做债转股一定要进入破产程序。

《21世纪》:怎样看破产重整中的债务重组和资本重组?

周放生:根据《破产法》,债务重组和资本重组是上下游的关系,需要先做债务重组,把债务做平了,重组方才能进来,才能开始做资本重组,才能接盘企业、重新资源配置,实现企业的体制机制再造,使得企业再生。

债务重组治标不治本,但它为治本创造了条件并争取了时间,最关键的还在于资本重组,只有资本重组才能使企业重生。重组方应当重点考虑的并不是被重组方的债务问题,而是其市场化生存能力。

《21世纪》:是否担心僵尸企业利用债转股、债务重组逃避债务?

周放生:这种道德风险是肯定有的,这是企业的本能,都想占便宜,这在上一轮债转股中也有体现。这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不仅损害了银行的利益,还损害了储户的利益。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防止企业转移资产。而破产保护是重要的一种手段:比如,银行可以主动申请破产保护,防止企业转移资产逃债,保护自身利益。

(编辑:耿雁冰,如有意见建议请联系:xiaxt@21jingji.com;gengyb@21jing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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