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是司法改革的老话题,但加快推行却值得关注。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任法官,可以改变法官的来源结构,同时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途径。这种选拔机制有利于法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也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
见习记者 王宇 北京报道
这两天,天津、河北等地司法改革试点的法官、检察官入额遴选工作陆续展开。这其中,是否会有优秀的律师?
6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要求法院、检察院为选拔律师预留岗位,并将律师选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还要求参选的律师实际执业不少于5年,其专业能力要经遴选委员会的评审。
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是司法改革的老话题,但加快推行却值得关注。有法律专家表示,这既代表对律师群体从业经验、专业技能的认可,也意味着司法改革在法官选任上又迈开一步。
“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当然是好方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知名刑辩律师钱列阳表示,“但政策要落实,还要看法院为律师提供什么位置,提供的空间能不能实现律师的价值。”
律师当法官提供新思路
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从律师队伍中选任法官,“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制度。”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为推动法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设置法官遴选委员会,四级法院从律师、法学专家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法律工作者中公开遴选法官。
今年6月2日,《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正式印发。
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任法官、检察官,可以改变法官、检察官的来源结构,同时也将改善各级检察机关的司法能力,是司法改革的重要途径,而这项工作去年由上海率先开始试点。
去年7月24日,商建刚经过上海市人大任命,成为上海二中院一名三级高级法官。作为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的成果之一,商建刚是此轮司改中“律师选任法官”的亮点。
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制度价值不言而喻,但公开遴选的大门尚未完全打开、律师参选通道有限,法官职位对律师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归根结底,待遇低、工作累是法官缺乏吸引力的主要原因。”有律师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钱列阳认为,收入并非最主要原因,更重要的问题在于,优秀律师进入体制究竟有没有“用武之地”。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致电商建刚,对方表示接受采访需征得单位同意。就职法官前,他曾对媒体表示自己最看重的是参与司法改革的机会。
“他在这个位置上做到了。”商建刚的一位朋友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商建刚把“司法改革”的大命题化为经手的每一个案件,追求判案方法和思路的创新。
在不到1年的任期内,商建刚为上海二中院处理了19件积存的知识产权案,其中有的案例积存时间长达4年,二中院的知产案件积存率由此清零,得到上级表彰。
此外,律师的从业经验使得法官商建刚的案件调解率较高。有法律人士表示,调解并非易事,复杂案件调解成功,往往要上法院简报表扬。商建刚曾对媒体表示,律师执业经验使他十分清楚在纷繁的诉讼请求中,各方当事人的目标和底线,也能准确捕捉各方在法律、道理及行为上的纰漏,为调解争取余地。
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卫民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进入体制内的律师能否获得与其能力相匹配的位置和发展空间,对于律师选任法官制度的推行至关重要。
律师选任法官是作为法官遴选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提出的。《办法》要求参选的律师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且入围人选的专业能力评审由遴选委员会负责。
“优秀的律师比起刚毕业的法学本科生、硕士生等,拥有更多的法律经验和人生阅历,更有利于案件的解决。”左卫民说。
钱列阳表示,遴选要避免“律师干不下去才去当法官”的情况出现。《办法》较为严格的要求,保证了参选律师的专业素养。
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早已成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传统,这种选拔机制有利于法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也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以专业知识技能为唯一标准,其本质是去行政化。
“法律职业共同体像一堵高墙。”钱列阳比喻,“墙里同样拥有专业技能,却让处于不同岗位的法律人能够自由流动,而外面的人要进来,就必须越过专业的高墙。”
为此,《办法》要求法院、检察院预留岗位用于律师、法学家的选拔,并要求将从律师、法学家中选拔法官的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不过,目前的现实是律师法官收入存在巨大落差,法院由于内部制度缺陷导致吸引力匮乏,现行人事体制未能给二者创设流动桥梁。
钱列阳表示,不同的地区风气不同,由于“空降”涉及到行政级别等复杂问题,很可能遭到来自法院内部的障碍。如果要吸引优秀的律师,需要尽可能地在法院内部为其提供合适的位置和空间。
(编辑:李博,如有意见或建议请联系:wangyu@21jingji.com,libo@21jingj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