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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管理风险正当时 我国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扩容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媛 2016-09-24 0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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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磨一剑。中国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edit Risk Mitigation,下称CRM)家族又添“新丁”。

在刚性兑付有序打破之际,市场期待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下称《业务规则》)于昨日正式发布,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下称CDS)和信用联结票据(Credit-linked Note,下称CLN)两款新产品问世。

业内人士称,随着违约事件的逐渐增多,市场对信用风险主动管理工具的需求也日益提升。此次《业务规则》的修订发布和相关创新产品的推出,对于丰富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完善信用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版”CDS出炉

所谓CRM,是指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品,我国CRM品种正在逐步丰富。昨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协会”)正式发布了《业务规则》及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CDS、CLN等四份产品指引。

早在2010年,作为我国首款本土化的信用衍生品,CRM就已问世。最初CRM仅包含两个产品,分别是CRMA和CRMW,填补了我国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的空白,但此后由于违约事件较少等原因,该市场一度发展缓慢。

而在金融危机中被市场熟知的CDS是一种信用风险转移的双边合约,由交易双方达成,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向信用保护卖方按约定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盯住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的信用风险。简言之,CDS是一款主动管理信用风险的工具,交易双方分别是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通过交易实现信用风险转移。

2010年7月,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了与中期票据捆绑的“中债合约1号”,这一合约被称为“中国版CDS的雏形”。

CDS合约生效后,在约定好的未来一段时间里,信用保护买方可吃下一颗“定心丸”,即不必担心参考实体的信用变化造成自己的损失,只需按约定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保护费用即可。而一旦参考实体发生约定的违约或破产等信用事件,则由信用保护卖方为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损失赔付。

在近年来违约事件增多的背景下,此次CDS的正式推出也被视为顺应了市场的发展需求。中金公司固定收益研究组指出,伴随违约事件的增多,市场对信用风险主动管理工具的需求日渐提升。同时,银行资产质量下降,资本补充压力也在提升,传统的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方法如授信管理等,均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银行也迫切需要能够将信用风险从其他风险中剥离出来并进行转移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

多举措完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事实上,昨日发布的《业务规则》被视为协会2010年发布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的升级版本,与2010年相比,新版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变化:

首先,在原有的两项产品基础上,新增了CDS、CLN两项新产品。其次降低了门槛,即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市场进入门槛。《业务规则》将原有CRM参与者的资质门槛要求,调整为核心交易商和一般交易商两类。

“核心交易商包括金融机构、合格信用增进机构等,一般交易商包括非法人产品和其他非金融机构等。”协会指出,核心交易商可与所有参与者进行CRM交易,一般交易商只能与核心交易商进行CRM交易。

再次是简化了流程,新的《业务规则》保留凭证类产品的资质要求,同时简化创设流程。《业务规则》对于CRMW和CLN等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产品,保留原有创设机构的相关要求,同时简化创设流程,取消专家会议制度,由创设机构自主创设产品,协会对创设产品的披露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后,由投资者自行认购并在二级市场交易流通。

最后是对框架进行了调整,将原“指引”名称修订为“规则”,沿用原指引的章节设置,明确CRM业务大的管理框架,再以CRMA、CRMW、CDS和CLN等每个产品发布子指引的方式明确具体产品的规则要求。

协会称,《业务规则》不仅为投资者提供了信用风险保护和对冲工具,进一步完善了信用风险分散分担机制,同时也有助于完善信用风险的价格形成机制,提高市场信用定价水平,促进市场参与者主动管理信用风险,提高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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