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越迈越快,随之而来的是国际商事争端也变得愈加频繁。在法律专家看来,与诉讼同等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仲裁,将可望在未来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脚步更稳健和坚实。
“2015年,我国244家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商事仲裁案件136924件,其中,涉外案件和涉港澳台案件共计2085件,占案件总数的1.5%,与2014年基本持平。”
这是在26日的中国贸促会例行发布会上,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发布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5)》(以下简称《报告》)发布的一组数据。
与诉讼、调解、协商一样,仲裁也是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在发布会上就指出,仲裁具有高度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专家裁判、程序简便灵活、费用相对低廉、能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等特点,因此理应成为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解决经贸纠纷的重要手段。
“特别是依据《纽约公约》(注:1958年在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仲裁的裁决能够在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内的156个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而这是诉讼所无法比拟的,因为法院的商事裁决较难在他国被执行。”王承杰对记者说。
《报告》中披露的数据就显示,2015年,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受理的1968件案件中,国际案件为437件,同比上升13%。涉案金额达126亿元人民币,争议金额在上亿元的案件为23件。同时,国际商会仲裁院2015年新受理的案件中,涉及中国(含港、澳)当事人的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位列“最频繁出现当事人国别排名”的第7位。
然而,在王承杰看来,仲裁在我国企业遭遇的国际商事纠纷中被采用得依然不够。
他指出,仲裁尚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受制于企业对仲裁的不了解,这里面包括企业不知道有仲裁,以及不了解仲裁独特的好处。
“一些企业在‘走出去’的时候只专注于把生意做成,并不重视之后可能会发生纠纷,于是在签合同时也没有进行争议解决方式的安排,认为只要把货卖出去、把钱拿回来就可以了。相反的,外国公司在经贸活动中,经常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要有一个对他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此可以在价格等其他条件上做出让步。”王承杰说,而一个约定不成功的争议解决方式,将可能带来整个生意的失败,在这方面的案例也比比皆是。
特别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仲裁可望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进一步的支撑。
王承杰介绍说,去年,贸仲委已经完成“一带一路”沿线8个国家的《仲裁制度研究报告》,今年还在继续增加国别。贸仲委也在与最高人民法院合作,对沿线60多个国家的《仲裁法》制度进行调研。同时,贸仲委还正在推进与沿线国家仲裁机构仲裁做法的统一。
《报告》公布的数据还显示,在贸仲委2015年受理的427件国际案件中,案件类型达17种,排在前三位的是涉及一般货物买卖、机电设备争议和股权投资、股权转让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