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人性总是追求离苦得乐,逐利行为如果没有法规的限制,就会放纵人性恶的膨胀。公证为金融发展保驾护航,就是借用司法等公权力限制人性逐利的恶性膨胀,从而大大降低由利益冲突导致的社会经济“冲击成本”。
随着依法治国全面推开,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加强,公证在近年越来越为民众所重视,成了利益相关方保护利益的武器。为什么要公证?因为在日常经济社会生活中,存在非公正现象。从历史看,存在非公正现象,乃社会常态,这是因为组成经济社会的人,其本性是善恶的矛盾体。
孟子认为,人有向善之心,“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只是孟子这种人性本善的论述,即便在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三字经》里,也不是很坚定的:“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即使人性在出生时是善良的,也会因为在后天的利益争夺中出现恶的倾向。无怪乎荀子坚决主张性恶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这种判断,或可从孔子在《礼记》里提出的“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的中得到佐证。因为,人性最大的欲望,是“饮食”即生存需要,包括吃、穿、住、用、行、通讯等,“男女”即婚姻,传宗接代、开枝散叶。如果从脑科学视角看,人体中存在快乐中枢与痛苦中枢,人性是离苦得乐的,满足人性需要,则快乐,得不到满足,就痛苦。
满足人性离苦得乐的需求,如果符合当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法律规范,则为善;如果超过当时经济社会法律规范或触及法律底线来满足人性需求,则为恶。我们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都是为了确保我们的利益相关方在利益冲突时有基本的解决方案。由于人性总是追求离苦得乐,逐利行为如果没有法规的限制,就会放纵人性恶的膨胀。公证为金融发展保驾护航,就是借用司法等公权力限制人性逐利的恶性膨胀;如果人性逐利超过法律边界,任由恶的本性不限制住,经济金融运行过程就可能爆炸,即出现危机。进入近代社会以来,金融危机周期性爆发,就是人性逐利过程中的集体非理性的癫狂结果。
为了维护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人们以道德、风俗习惯和法律等游戏规则来约束人性之恶,放大人性之善。道德是人性善良的最高点,风俗习惯是人性善恶的中轴线,法律是人性之恶的最低点。为了防止人性的恶超过法律边界,所以在法治制度等上层建筑基础上延伸出与利益相关方的经济基础相结合的公证。法制、法治、立法、司法,都是国家公权力向经济社会运行过程中利益相关方提供的“公共产品”。生产这些公共产品成本昂贵,如果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利益相关方动不动就进入司法程序,需要开发司法衍生品,以实现低成本、高效益高效率地满足利益相关方对司法等公共产品的需求。经济社会越向高级形态发展,经济金融化、金融资本化,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越来越复杂,迫切需要提供公正公平公开的各类创新型的司法产品来满足自然人或法人的需求。
因此,以公证为代表的司法衍生品,需要具备三大特征,即公证是防止利益相关方逐利过程中的利益纠纷的预防针,是利益相关方法律冲突的减振器,是促进经济、社会特别是金融有序发展的催化剂。由于第三方中立的有国家公权力背书的公证介入,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在公证机构的帮助下,按合法与事实为基础公证,事先就明确立了各自的利益边界,能有效减少明显失去公平的利益纠纷。经济社会发展越来越复杂,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边界可能随着时间变化而出现差异,公证机构的介入与事先利益边界的确定,使新溢出的利益纠纷也可通过补充公证等形式化解,从而大大降低由利益冲突导致的社会经济“冲击成本”;因为公证,利益相关方矛盾减少,执行合同等效率大增,经济金融运行过程的效率因此大大提高。
公证是以国家的公权力为背景,为利益相关方做出公平、公正的背书,因此必须达到三个标准:第一,提高经济或金融运行过程中的效率。公证的目标是明确权益、确定义务、界定责任,如是,则减少摩擦、化解矛盾、缓解冲突,提高效率;第二,提高利益相关方的效用。通过公证提高利益相关方满意度,社会效益提升,达到利益分配的理想状态,实现经济金融运行过程中的帕累托最优,即在公平与效率的“理想王国”下大家满意度最高;第三,提升经济效益。要么资金边际效益提高,要么生产经营成本下降,要么利润增长,要么在同样时间下生产更多更好符合社会大众需要的产品。
随着经济运行金融运行越来越复杂,各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比如理财产品合约、投资银行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组合、利益掉期、风险组合、风险对冲等内容,还可能涉及风险失控下利益转移或风险转移,如股权投资合约中的“对赌协议”之类。因此,在金融资源、制度、管理、产品、技术、市场、工具等综合创新条件下,很可能金融产品合约标准的“简化”形式与“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存,公证人员的素质必须过关,公证人员需及时掌握新政策、新法律。
(作者系浦江金融论坛秘书长,中山证券首席经济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