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之所以采取名股实债,则出于多方面需求。实际与债权和投资人需求密切相关,如果不能保证期限、安全性、收益率,可能导致产品无法成立。
一份民事判决书引起信托业内普遍关注。原因在于,这份判决引发了信托业内对名股实债的担忧,而不少信托公司都有类似操作。
近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浙0502民初1671号)认定,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华信托”)与被告湖州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港城置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新华信托不享有破产债权。
对于上述判决,新华信托并不认同。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现新华信托已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结果等待法院判决。
判决一出信托人士纷纷感慨称,一份判决书道出了名股实债的尴尬处境,一方面监管机构倾向于实质重于形式,按债权来监管,另一方面法院则认为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属于股权性质。
“并不是说名股实债被一棍子打死。”一家中型信托公司风控业务负责人称,“不知道合同中是否有回购协议、股权质押登记等相关条款,很多回购条款目前判决上法院是支持的;另外管辖权很重要。”
对于上述判决,新华信托并不认同。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现新华信托已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结果等待法院判决。
2.9亿债权主张暂落空
时间回溯至合作之初,港城置业分别于2011年4月先后多次召开股东会,明确拟向新华信托借款。
2011年6月,当事方签订《湖州凯旋国际社区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作协议》约定:新华信托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向港城置业提供不超过2.5亿元信托资金;融资固定期限为1.5年、2年、2.5年;到期偿还信托资金,并支付信托收益、信托报酬等。
据湖州当地媒体报道,2011年4月,项目较热闹、不断加推;2014年3月项目工程开始停工,7月全面停工;12月31日,未如期交房;2015年8月4日,经法院裁定,湖州港城置业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判决书显示,2015年12月24日,破产管理人作出的《债权审查通知书》不予确认新华信托申报的债权,理由为:股权转让对价不得要求被告返还;资本公积金不得要求退返。
“作为非银金融机构,信托在融资模式及操作方式上存在灵活性与特殊性,上述投资为名股实债,管理人不予确认债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新华信托认为。
新华信托进一步表示,双方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多项债权特征;有明确投资期限;固定利息,与股权投资所获得的分红截然不同;对净资产无所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方面,虽然新华信托持有80%股权,但是仅委派2名董事,且其他3名董事由持股20%的小股东委派;不参与日常经营活动。
据此,新华信托请求法院判令其享有破产债权合计约2.9亿元(包含本金、利息、信托报酬等)、对协议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享有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
对此当地法院认为,首先在名实股东的问题上要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对内部关系产生的股权权益争议纠纷,可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依据,或是隐名股东,或是名股实债;而对外部关系上不适用内部约定。而本案是港城置业破产清算案中衍生的诉讼,处理结果涉及港城置业破产清算案的所有外部债权人的利益。
另外,港城置业方面虽然股东会决议仅代表港城置业在签订《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前有签订合同签向新华信托有借款的单方面意向,最终双方未曾达成借款协议,而是发生了股权转让的事实。如果新华信托本意是向港城置业出借款项,完全可以达成借款合同,依法办理股权质押、土地使用权抵押、股东提供担保等担保手续。如不能进行信托融资则应停止融资行为。
当地法院据此认为,新华信托提出的“名股实债”、“让与担保”等主张,与事实并不相符,不予采纳其要求获得债权人资格并行使相关优先权利的主张。
对于当地法院的判决结果,新华信托并不认同。21世纪经济报道获悉,新华信托已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结果等待法院判决。
在提供给记者的《关于与湖州港城置业相关诉讼的说明》中,新华信托认为,“关于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的法律性质认定,不应受制于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的外观和名称,而应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来判定,只要确认双方当事人就借贷问题达成了合意,且出借方已经实际将款项交付给借款方,可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名股实债不被支持?
所谓名股实债,即金融机构向企业增资入股,但不依赖于股权回款,而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使得投资主要依靠债权回款。
金融机构之所以采取名股实债,则出于多方面需求。实际与上为债权和与投资人需求密切相关,如果不能保证期限、安全性、收益率,可能就真的没人愿意投资,最终导致产品也无法成立。
名股实债名义上表现为股权,目的:一是监管套利,资金可能介入较早,还不符合房企贷款条件;二是加强对融资方的资金流管控,保证回款来源;三是可以降低融资方负债率,方便进一步放大杠杆。
以房地产项目融资为例,这类项目融资通常面临“四三二”限制。即开发商融资前需拿到《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四证,取得开发商二级资质和30%的项目资本金。
其华北信托公司高层人士直言,实际情况是项目公司若符合“四三二”,四证都拿齐基本上可以自行运转,就不缺资金了,所以很多金融机构在土地层面就已经介入,企业拿出30%的土地款后金融机构就介入,但这不符合“四三二”规定,所以通常会以股权投资形式介入。
上述种种原因使得名股实债业内已颇为普遍,21世纪经济报道了解到的情况是,在经济新常态、房地产风险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名股实债”已经成为信托房地产投资的一道重要选项。
据中金公司今年7月发布的研报显示,预计“名股实债”(含产业基金)规模约2万亿,基建和房地产是“名股实债”类资产主要投资方向,预计基础产业占比预计基建产业占比 55%~65%,房地产占比20%~25%,工商企业占比25%~35%。按照投资额度计算,预计银行理财占比45%~55%,集合信托占比40%~50%,保险公司占比0~10%。
这一背景下,相对于案件本身,更受市场关注的是法院判决结果是不是意味着:名股实债不被法律支持。“我觉得可能是因为涉案企业案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涉及到对外相关方,因而意义不太一样,以前的处置案例多数没有到破产清算程度。”前述华北信托公司高层人士称。
“并不是说名股实债被‘一棍子打死’。”另有信托公司风控业务负责人称。,首先不知道合同中是否有回购协议、股权质押登记等相关条款,很多回购条款目前判决上法院应该许多是是支持的,因为回购属于债权,另外实务部门登记过程中不确认为债权难以登记的;另外管辖权很重要,不同的法院依据的法律条文有差别,判决结果可能也不太一样。
该信托公司合规人士进一步表示,“我们比较关注事态发展。因为是一审,仅靠判决书不能说明所有东西,只能等二审结果出来再看。”
(编辑:闫沁波)